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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未婚生子的看法及認識。
問題:前言、定義、主題介紹、法令說明、案例說明。

請依序說明,謝謝。
拜託你們囉!

2006-09-05 13:45:5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現在只要前言和定義就OK了!
拜託你們!!
我非常急需><""

2006-09-12 16:22:29 · update #1

3 個解答

有點多看的會比較吃力點...*未婚生子的前言*        有關未婚生子的問題,最近似乎是又熱門了起來。日前,台灣省家庭計劃研究所公布一項調查發現,台灣地區廿歲以下的未成年婦女,一年生下的嬰兒數高達一萬六千四百多人;其中,十五歲至十七歲的「小媽媽」更是高達十七%以上。顯示「未婚生子」的問題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值得社會給予更多的關注。   基本上,未婚生子的情況可能有兩種。一是如今的新新人類性觀念的開放所致;一個則是社會的性侵犯事件增多的影響所致。  以前者言,由於現今青少年的生理發展較過去為早,而在近年來,有所謂的女性主義者鼓吹「女性性自主」;加以青少年間興起一股「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風潮;社會上又充斥了各種色慾的致命吸引力,如新興網路的一夜情、傳統的色情行業,乃至電子傳播媒體的推波助瀾等因素,自是使得青少年們視追求性享受為樂事。  但另一方面,卻因性教育和性觀念的學習方面未相對的成長,更加深了問題的嚴重性。這又包括了為人父母者和青少年本身對性教育的觀念是否正確。在為人父母方面,現今的父母,很多人並未從自己的父母那裡學到正確的性教育,而過去傳統將「性」視為禁錮的態度,皆使他們雖知有必要施予自己子女以正確的性教育,卻仍是難以和子女「坦然」面對性方面的話題。至於青少年方面,不僅是性知識和性觀念的不盡正確;最重要的是,性心理的缺乏與不成熟,以致只知追求「亞當與夏娃」的肉慾滿足,卻忽略了因此而衍生的種種後遺症,包括:墮始、未婚生子等問題。這對青少年的影響或許不大,但對青少女而言,卻可能造成一生心理和生理上的創傷,又豈能輕忽!  最近有關性侵害方面的急診案例有增加的趨勢,受害者多為國小高年級和國中的小女生,而加害者又多是受害者所熟識的親戚或鄰居的情形來看,其結果除了對青少女形成直接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傷害外,亦有成為未婚媽媽的可能。無論是何種情況,皆不是我們所樂見的。  因此,降低未婚媽媽發生的可能,唯有從幾方面來努力。一是加強正確的性教育,這又不僅是依賴學校的知識傳授,更有賴父母的身教和言教。使青少年們理解到所謂的性教育,不僅是性生理的「性交」教育,更應是成熟的性心理教育。這包括了兩性的互尊互重;認識青少女因未婚懷孕,進而墮胎所可能產生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傷害等等。其次,加強闢建青少年的休閒場所與設施,使青少年們的精力得以獲得充分的發洩,而不致太過專注於男女情愛肉慾的發展。最後,則應要求新聞傳播媒體,尤其是電子媒體的自清自律,以避免成為社會色情氾濫的幫兇,助長未婚媽媽發生的可能,為社會帶來龐大的後遺症與負擔。*未婚生子的定義*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一般俗稱私生子)在法律上的差別,是以生母是否是在婚姻關係中懷孕作為判斷,只要生母懷孕期間(以小孩出生的時間回溯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零二日計算)有婚姻關係(即使後來又離婚),所生的小孩,就是婚生子女。反之,則為非婚生子女。   生母如果是在婚姻關係中懷孕,無論是否是從她的先生受胎,法律上都先「推定」小孩是她先生的婚生子女(至於小孩和生母的關係,則一律「視為」有法律上的關係)。但如果是太太發生婚外情,而由第三人受胎懷孕的情形,因為法律已先「推定」小孩是先生的婚生子女,這時候先生或太太可以證明太太不是自先生受胎(例如:兩個中國人生出一個「洋」娃娃),而在知悉小孩出生後一年內,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另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子女也可以提起此一訴訟。須注意的是,外遇的第三者,雖然是小孩的生父,但並不能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避免第三者以此為手段,破壞婚姻關係的和諧。   如果是非婚生子女(包括生母「未婚生子」,以及前述「婚生子女否認」的情形)而要讓他(她)和生父發生法律關係(可享受扶養、繼承等法律上之權利),則必須透過「準正」或「認領」的程序。所謂「準正」,是指非婚生子女,其生父和生母後來又結婚而言(即所謂「先上車後補票」)。所謂「認領」是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是自己親生子女的行為,至於認領的方式不拘,口頭、書面等均可。另外,法律還規定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且所謂撫育,並不限於小孩已經出生,如在生母懷孕時,生父曾照顧生母,或曾預付小孩扶養費,也算是撫育。如果生父不願認領,而有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的事實,或由生父所作的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等情形,則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用起訴的方式,請求生父強制認領。但必須在非婚生子女成年後「二年內」或生母及其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內」請求。   須注意的是,如果非婚生子女曾經其生父「撫育」,因為依法已視為「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如果生父後來又否認他(她)的身分,此時,就無須再行請求認領,而可以「隨時」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加以確認。   由於「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認領子女」等訴訟,必須以生父和子女之間有真實血緣關係為前提,此部分目前實務上的作法,多是以檢驗DNA的方式加以確認。但因檢驗DNA時,需採集血液、唾液等勘驗標的物,如果生父不願配合,法院雖然不得強令為之,但如果法院以裁定命生父提出後,生父仍不願提出時,法院還是可以審酌情形,以原告所提出的血液、唾液等勘驗標的物送請鑑定,或直接認定小孩與生父有血緣關係,並進而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准予其認領的請求。在訴訟時,原告也可以一併請求生父給付扶養費用。

2006-09-19 20:50: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薛海 5 · 0 0

感情的事有很多都沒有道理
但感期學分修的好的確能幫我們在愛情裡更容易修得正果
這裡http://ppt.cc/D854
匯整了感情相關問題
你可以參考一下
遇見我老公之前我可是受益良多呢!
Ps:我推薦同事去說此月參加1年送1年優惠.給你參考

2013-11-20 19:27: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unwvaxss 1 · 0 0

前言?要什麼前言?這要根據你那篇文章想要講什麼而定吧。要不你把整篇文張貼出來,我幫你擬前言?

法律上並無「未婚生子」的定義,而參考民法第1061、1062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第一項)。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第二項)。」

因此,通常會說,「非婚生子女」即是「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以上,供參考

2006-09-17 10:15:2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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