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拍定後發現有租約存在,且到民國97年才到期那我可以向他收房租嗎?若到期後他不簽新約是否變成不定期租約?若他不付房租我應如何主張權利?
2006-09-04 16:45:5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相関網址: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425民法第425條的後半段,『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是在民國88年4月21日才增修上去;意指88年4月21日以後的不定期租約或超岀5年長租約,未經公證則不能受425條的保障。所以請先調閱對方租約,是不是在88年4月21日以後打的租約,如没有公證,您們以新所有權人名義發存證信函終止其租約関係,再以無權占有,請求遷讓屋打官司;萬一對方有公證或者租約是在88年4月21日前完成,那就没輒,得另外想辦法了。民法第866條〈其他權利之設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其實所有的租約在第一次拍賣流標後,均會被債權銀行以民法第866條排除,變成有點交案子;屆時對方不配合重打租約,您可要求法院點交房子。租約到期,如果您願續出租,記得先訂立租約再收房租,否則收了房租,對方不願打租約,就變成令人擔心的不定期租約。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440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440若房客不依約付房租,達兩期以上,您可依民法第440條終止租約。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9-05 09:13: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拍定後,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的規定, 租約當然發生移轉, 由拍定人即買受人繼受出租人的地位, 之後拍定人就可以本於出租人的地位根據原租約行使權利
租期屆滿後會變成不定期租賃的情形, 依民法第451條規定,是要在租賃期限屆滿後, 承租人仍然繼續使用 ,而出租人也沒有反對的表示, 才會變成不定期租賃.因此您可以先看看租約當中有沒有排除民法第451條規定的約定; 沒有的話,租約快期滿時趕快發個存證信函表示不續租就行
如果他不付房租的話, 依土地法第100條第2款規定, 你必須等到以擔保金抵償外, 達二個月以上時, 才能終止租約收回房屋. 同時依民法第440條規定,必須經定期催告仍不為支付時, 出租人始得終止租約
2006-09-04 21:19: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就我所知道ㄉ,你就是他ㄉ新房東,他ㄉ租金應該要給付給你,若不付租金你可以要求他搬離,但還是要看契約內容是如何訂定的比較清楚喔
2006-09-04 19:05:0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andy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