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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禍問題到車禍處理小組對對方提出告訴.兩天後家人接到警方來電,要我再去重做筆錄,說已通知對方且與對方筆錄不符.(對方可能在我提告後有再去重做筆錄...我不清楚)車禍當天我已做了筆錄,提告當天也再次確認無誤.我需要再去做筆錄嗎?朋友說,去車禍處理小組提告後,要跟警方要三聯單,是嗎?可是警方什麼也沒給我,只列印一張提告文件讓我押手印.如果上法庭,需要請律師嗎?調解委員會在我們調解失敗後,跟我說可以告他,還說這種案子不用請律師?

2006-09-02 21:48:19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案子應該還沒到檢察官那裡吧,我想.因為筆錄還沒弄好.
還有,需要跟警察要三聯單嗎?

2006-09-09 18:38:54 · update #1

6 個解答

一、先請問你:你是否有受傷,有受傷才有權利提出刑法的傷害告訴。而且筆 錄 已製作完畢後即完成公文書,所以就不能重作。只能作第二次的筆錄才對。如果警方前請你製作第二次筆錄時,應該是指你們雙方的口供有出入,需作說明吧?(也有其他的可能:如警方作錯筆錄…..等)
二、當然可以不去,不過車禍是自已要為自已爭取權利的,警方只是調查單位,權利還是自已要說明的,而且若沒有詳加說明,案件若有上到法院時,檢察官還是會請你說明的,甚至還會請你先去行車委員會鑑定呢…….
三、車禍是沒有所謂的報案三聯單,是有『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四、上法庭請律師完全是在於自已的看法,除非該交通事故案件是個大案件(指:重殘或死亡案)和解金額多的話,才請律師。而且車禍案件的肇事原因是不變的事實,請律師是沒有辦法改變肇因的。而請律師到場其費用最少是3-5萬元起跳…….調解委員會在2-3次的調解失敗後,我們可以向委員申請『調解不成立的証明書』,而該証明書是代表我們已方有誠意欲與對方處理,而是對方所要求的非我們可以接受的範圍內。而且你已經提出傷害告訴的話,並非是調解委員可以取消的。一定是警方告訴你說:先去調解看看,若不行的話,在發生日起六個月內均可以提出傷害告訴的。
五、是『交通事故登記聯單』,報案三聯單是指其他的刑案報案單。

2006-09-11 08:46: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1 · 0 0

因我遇到的是死亡車禍.涉及刑事訴訟公訴.所以並未提告訴.會直接轉去法院.也沒有報案三聯單.因事發當時我並未在現場.急忙趕到已是4小時後.親人急救無效後才去做筆錄(事發6-7小時後)筆錄做完.員警會請你再看一次確認無誤.會請你簽名.不知車禍當時.你是否有報案.是否有警員到場.是否有拍照.是否有製作現場圖.若有.再去做筆錄時.請求肇事現場圖和照片.因看你說"警方來電,要我再去重做筆錄,說已通知對方且與對方筆錄不符".在偵查不公開之情況下應該不能告知對方筆錄相關內容.(我曾要求查看對方筆錄.警員以偵查不公開.所以對方筆錄我一字都未曾獲悉)何況你們是對應雙方.筆錄不符有可能是有一方避重就輕或說謊.若你描述的是事實.重做筆錄並不會有何影響.只是筆錄要看清楚再簽名.不符合請修正或加註後才可簽名.因你已提出告訴.會要請求民事賠償.所以因此車禍而產生之花費最好留下憑據.(醫療.修車....)筆錄不止一份像我因經刑事臨時偵察庭.刑事偵察庭每一庭都有詢問筆錄.也都要簽名.希望有幫到你

2006-09-11 05:56: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5 · 0 0

1:如果你被要求去重作筆錄 而且警方在同時是跟你通知為與對方筆錄不符我想 重點是在於 應該沒有第3者(中立見證者)去替你們的事故作筆錄才會可能導致有雙方各說各話的狀況發生..畢竟事故現場只要有雙方人都在警方就一定得有事故紀錄~所以..重作 也可能是重新再要求你們提供當時狀況吧看看是不是哪一方 有所謂的造假 不然怎會有雙方筆錄不符的狀況?2:報案三聯單 應該是當場就該跟警方索取的吧..如果你還能記得住當初受理案件的警員名字 可以直接請他幫忙 如果記不住也可以到作筆錄的同時同地去請他給你一份3:上法庭 我想最主要的是 在雙方爭執之際 有一位懂得法律相關知識的人可以幫你或者有當事者在事故現場能夠找到現場的目擊者為你出庭  才能為你的立場多點證據但是 最主要的重點 你的立場千萬別是於法不立 結果找到證人是為你做出了反證證明的是你違法的狀態 那 我想你可更冤了..車禍現場 最主要的重點不外乎 行車速度 車道行駛正確 車道變化有無閃示警示燈有無酒駕 駕駛人精神狀況 行駛當中是否使用行動電話 事故發生時是否有違規行駛如果自己沒有違規狀態 如無證人可以幫助的狀況下 可以就事故當場之煞車痕 碰撞角度 車輛偏移狀況 碰撞後直至停止後的相對位置 等等跡象 作為依據當然 也有因為某些狀況使現場無法恢復當初事故現狀 比如下雨天  這就是需要旁觀者替你佐證的需要性囉至於律師 是因為有人不懂得相關條例 比如兩相對面行駛的車輛在路口同時往同一個行駛方向轉彎(你右轉 她左轉)進入同一條路 但是卻碰撞了是誰對誰錯?  同時駛入 是右轉車該讓左轉車先進入的才對相關於諸如此類必須倚靠法律熟悉者的狀況下 才會需要律師如果像單純的物品佔用盜竊 只要你能提出證明說哪些東西是你的而且是對方不知道的狀況之下 可以作為法官認證依據 就可以不用尋找律師作為旁證要是 你認定了你在事故現場是沒有過失的狀態下 只是尋求應有的賠償而對方 是為了閃躲 或 規避法律相關條例的懲罰造假 那我會建議你找位懂法律相關問題的人幫你出庭 甚至 你也可以看看事故現場附近有無道路監視器可以作為你的事故佐證 如果你因事故有所損失請求賠償未果 是可以向法院申告但請記得 是要自己對了 申告沒問題 求償 正當就好 別讓法官都看不過去這樣 你的求償 通常在法院告訴上 應該是會成功的最後 有個狀況要注意 如果 在當場至今 對方給你的感覺要是很詭譎 好像是很懂得有關交通規例 而且可能有誤導的狀況 感覺給你的時候 建議你 找律師還比較妥當些參考看看吧

2006-09-09 21:18:0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震天 6 · 0 0

這有可能是程序錯誤,所以檢察官要求重做筆錄或做補充,例如:初次筆錄若說明要求對方賠償,但是不願意和解,卻沒有提出要以什麼罪名告訴,這種筆錄就有程序瑕疵,必須先提出傷害告訴,才能主張和解以及才能要求賠償,否則是無法構成犯罪或據以提出賠償的。(這是猜測,不一定是如此)也可能是筆錄有不足部分(包括遺漏重要內容或是筆錄過於簡略等等)或明顯有各說各話的情況,需要再請雙方再確定筆錄內容為你所確實要陳述;或是你的陳述與鑑定報告或現場跡證有出入,必須再次釐清或補正,這些都會由承辦檢察官依職權透過承辦警員來請兩造或關係人做補述或進一步調查。警方承辦就會製作筆錄並呈案由檢察官負責偵辦,到這裡是不太可能吃案了,所以你的擔心似乎多慮。上法庭要不要請律師?若是這種案件,你們不請律師也行,不過除非你的鑑定報告對你有利(例如肇事主因歸責為對方),你當然就可以跟他們在法庭上爭,否則,還是請個律師吧!不然你會因「肇事主因」這幾個字成為對方無止境索賠的對象!調解失敗當然一定會送到法院審理,但是你還是要自己陳述案情,所以盡量想妥陳述內容,並要前後一致,不可反覆不定,這會讓法官困擾,也可能對你的陳述內容有疑慮,導致不利的判斷。因此,你可以在開庭前再申請調閱自己的筆錄內容。(順帶告訴你一個技巧,一定要向承辦警員要電話,才能在需要的時間先跟他約好前往調閱的時間,要記住:警員也有休假、出勤的時候,若沒有約好就跑去,很可能會白跑一趟~~~~如果承辦警局在外地,你大老遠趕去卻白跑,不就虧大了?)

2006-09-10 15:30:13 補充:
報案三聯單是你向警局報案、受理警員在還沒有了解詳細案情前,先填寫的一份報案證明單,以保障報案人的報案事實與時效,並確保受理警員已經處理並呈報,避免吃案或對於報案時間有爭議,所以這種情況就一定要索取三聯單。倘若是路人或電話報案,而警員也已經到場處理,則無需索取,因為他們派勤都有出勤紀錄,這就已經述明出勤原因及處理情況,所以已經處理的案件就不需擔心會有吃案的狀況。

2006-09-09 17:56:0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車禍當天只是做簡單的記錄而已,通常沒有死亡或重大傷害的車禍,警方只會做初步的記錄,如無法和解而需要上法庭時才再傳雙方當事人製作詳細筆錄,要不然檢察官也會退案要求重新調查。重做筆錄時很重要,一般檢察官及法官比較傾向第一次筆錄為重要依據,可考慮與熟悉的律師商量後再去做筆錄(熟悉的話不用花錢)。我朋友作筆錄時警察問他當時車速多快後,當場收到超速罰單而幹譙不已,限速50公里的路段他回說當時車速不快…差不多6、70公里。
再來就等檢察官的通知,如果不是很複雜的案子,不需要請律師,費用與請求賠償金額自已要多加衡量。
如擔心警察吃案的話…可買訴狀自行提告也行。

2006-09-09 16:23:2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木子公子 3 · 0 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90303571
請幫忙回答

2006-09-03 15:57:07 · answer #6 · answered by Chamelaucium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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