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父親(以下簡稱楊先生)於8月5日上午騎機車在一巷道(6米寬)因一位4歲小朋友騎兒童腳踏車衝出,致楊先生緊急煞車而滑倒,滑倒後有碰撞到兒童腳踏車(肇事車輛皆倒放於路中央),因此小孩也摔倒受皮肉傷(現已復原),而楊先生卻因頭部撞擊地面,在加護病房昏迷近20天後已轉入普通病房,現在仍無意識(喊叫他可爭開眼睛,但已不認得家人,類似2~3歲小孩)。就這事件,本人有下列幾點想請教各位先進,祈請賜教,謝謝。
1.放縱4歲小孩在家附近巷道(6米寬) 騎兒童腳踏車,致騎機車楊先生緊急煞車而滑倒,監護人(小孩父母親)是否需負賠償責任。
2.承上,倘有的話,其依循法律是 ? (××法第××條)
3.楊先生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或者超速、或者喝酒之情況下,是否與肇事小孩監護人需負之賠償責任多寡有關。(例如楊先生喝酒的話,此案肇事小孩是否就可不賠償。或者喝酒的楊先生反而必須賠償小孩受傷的部份)
4.本案倘楊先生家屬提出告訴,其勝算為何?
5.發生當時無目擊者,將來法官裁決是否就是依循「車禍鑑定書」內容來判?
謝謝
2006-09-01 19:54:3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ykc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放縱4歲小孩在家附近巷道(6米寬) 騎兒童腳踏車,致騎機車楊先生緊急煞車而滑倒,監護人(小孩父母親)是否需負賠償責任。--4歲小孩為無行為能力人,本案情形其家長應有監督疏懈之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2.承上,倘有的話,其依循法律是 ? (××法第××條)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下略)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下略)3.楊先生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或者超速、或者喝酒之情況下,是否與肇事小孩監護人需負之賠償責任多寡有關。(例如楊先生喝酒的話,此案肇事小孩是否就可不賠償。或者喝酒的楊先生反而必須賠償小孩受傷的部份)未戴安全帽不會導致意外,而在於降低事發後的損害程度,對方仍有責任而喝酒與超速則有可能直接導致意外事故發生,如意欲正常閃避卻失控滑倒等等,則我方亦須負責4.本案倘楊先生家屬提出告訴,其勝算為何?建議先行釐清肇事責任後進行調解若責任歸屬未釐清時逕行提告,並不會較為有利流程可參考交通事故諮詢網的相關網頁http://www.able.tw/car/02-1.htm5.發生當時無目擊者,將來法官裁決是否就是依循「車禍鑑定書」內容來判?當事人可於事故兩週後向當地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證明書"(並勾選事故現場圖+照片),以作為事後責任釐清與求償之重要證據。 以上回答僅供當事人參考建議聯絡保險公司人員或有處理類似案例經驗的專業人士來維護您的權益光靠知識+上的回答是絕對不夠的...
2006-09-02 05:40: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umumuu 5 · 0⤊ 0⤋
求償是一定要的,但是還是要留點錢給他們辦未來的喪事
因為這種遲早會被大車壓死,就像12月13日一個八歲男童被公車壓死.
因為現在剛選舉完,垃圾媒體炒選後的白吃新聞都來不及了.那個被壓死的細節都沒詳述清楚.被壓死的路是三線大馬路.竟然有八歲的騎腳踏車.當然我們第一映像都是公車真可惡,但是看看下面的例子.一個阿媽帶著三個孫子穿越六線雙向中間有種樹的省道,結果因為突然間從路中的樹跑出來砂石車來不及煞車.你說誰可憐...有開車的都知道.
2006-12-14 07:49: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隨緣 2 · 0⤊ 0⤋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巷、第191條之2及第187條規定,小孩父母親對楊先生負賠償責任。本案並可同時對小孩父母(注意,不是小孩)提出不作為過失傷害告訴(刑法第15條加上第284條)。
楊先生若有未戴安全帽、或者超速、或者喝酒的情形,可能將影響日後求償金額,但不至全數不得賠償(通常是按過失責任減少)。
事發後6個月內可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提出後看案件進度如何,若檢察官後來起訴、法院為有罪判決後,再向其求償則可增加勝算。不過要注意,應於二年內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以上,供參考。
2006-09-11 14:50:3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一定要求對方賠賞
真是不負責任的父母
2006-09-09 15:36:0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Miffy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