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離婚四年,孩子也獨立撫養,本來自己獨立賺錢在這四年中買了三棟房子,而前夫原本沒有給過任何贍養費,我仍可以過得很好,但是因為前一陣子的投資失利,再加上家人肝硬化需要用錢,所以向他借款八十萬,但是還是沒有辦法解決現狀....正極力的將房子出售中....
前夫的家族是台北縣某一地方的地主,現在公公都會把財產每年分配給自己的子女,(前夫目前已分配到三間房子),但是我很擔心他們家的人會挑撥我公公不分配給我兒子,當初就是因為我公公過於疼我,而被其它兄弟排擠,前夫又懦弱才會灰心離婚....
我想請教有沒有人可以告訴我該如何幫孩子爭取到該屬於他的財產?
我必需為孩子想到未來的問題,所以才在此希望有人能為我解惑....謝謝~~~
目前我有五間套房正出租給人.....家人急需醫藥費....所以若有人願意接手也可以面談價位(很不捨...)
2006-09-01 14:11:4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5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目前是只有我兒子一個繼承者,前夫身體不好.....所以不可能再娶....
2006-09-01 16:37:10 · update #1
妳的孩子當然有權繼承妳前夫家的財產…但~是妳前夫的財產!而不是妳公公的財產喲!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妳的小孩才可以繼承你公公的財產~~~那就是…妳前夫已經死了!那麼就由你前夫的小孩,也就是妳的小孩來代位繼承妳公公的財產~~~如果妳前夫在死亡前沒有立下任何遺囑,那麼他死亡後~他的小孩<當然包括妳的小孩>、若死亡當時他有老婆~那麼就再加上他老婆!就可以平均分配妳前夫所有的財產…但如果你前夫有立遺囑,那麼只要不違反特留份的原則,法律上就會按照他的遺囑來分配他的財產…而妳兒子對於妳前夫之財產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舉例說明…假設妳前夫有一千萬的遺產,繼承人總共4人,那麼妳兒子的應繼分為1/4=250萬,特留分就是應繼分的1/2即125萬!也就是說妳前夫立的遺囑中~給妳兒子的那一部分不得少於125萬,否則妳的小孩有權向法院聲請~請求其他繼承人歸還妳小孩的特留分…而至於妳公公是否應把財產分配給妳兒子~~~老實說…在妳前夫還沒死亡前,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爺爺一定要分配財產給孫子!也就是說關於這部分是任意而為!如果妳公公不分配財產給妳兒子,那麼妳兒子也無請求權!~~~同樣的,如果妳公公要分配財產給妳兒子,只要不違反特留分,那麼其他人繼承人也無權表示異議!這樣妳了解嗎?^^以上說明若有不了解的地方再發問,希望能幫得上妳的忙~~~^^
2006-09-05 19:35:58 補充:
哇!如果是這樣~~那就恭喜妳了…如果妳前夫沒有立下任何遺囑,那麼法律上就是由妳兒子繼承妳前夫的所有財產喲!^^而即使妳前夫有立遺囑,妳兒子至少可以擁有妳前夫一半的財產~~~~^^
2006-09-01 15:45: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喬 5 · 0⤊ 0⤋
試試看他的方法
http://wwwts777.net
2014-10-13 06:18: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簡單說,你前公公和前夫都還沒過世,所以他們所分配出去的財產叫做「贈與」,不叫「繼承」,既然是贈與,他可以自由決定送給誰與不送給誰。你兒子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權利要求他的財產,就好像你兒子不能要求你的珍珠項鍊一樣。
2006-09-01 23:57:42 補充:
而且說幾句難聽的,贍養費是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才可以要求的(民法第1057條),妳們是兩願離婚,不是判決離婚,況且妳還有三棟房子可以賣,離所謂的生活困難差得遠了,所以
妳前夫當然可以不給妳贍養費。(相反的,妳怎不想想,妳為什麼沒給前夫贍養費呢?)
2006-09-01 23:59:28 補充:
很抱歉必須對妳直言,離婚未必是個錯,更未必是男方的錯,妳前夫家或許在道義上欠你不少,但在法律上根本不欠妳什麼,很抱歉妳兒子爭取不到這項權利,因為他根本就沒有這項權利。
不過民法第1116之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所以如果妳兒子未成年,妳前夫有扶養他的義務倒是真的,注意,扶養可不一定要直接給錢。
2006-09-01 19:41: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我不知道第一位大大所述內容是自己打的或是引用哪裡的文章,不過其中有很多地方實在不盡正確。
2006-09-01 16:50:1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台灣過去所實行的聯合財產制,夫妻若不約定並向法院登記使用分別或共同財產制,則採用法定的聯合財產制。聯合財產制下,所有婚前和婚後的原有財產都認定為聯合財產,當聯合財產結束時,夫妻的婚後剩餘財產要平均分配。聯合財產依法由夫以代理人身分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台灣的聯合財產制最大的缺點是,丈夫處理妻子的原有財產時,雖須經太太同意,但「管理所必要之處分,不在此限」,而且「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妻者,不在此限」。
按照這個法律,先生把妻子的財產送給二奶,若二奶不知是大老婆財產,那麼大老婆根本沒辦法。用常理判斷,老公要向二奶逞英雄,當然不會說是大老婆財產,即使說了,兩人在床頭說,二奶會在法院承認她知道嗎?所以很難證明二奶「已知或可得而知」是大老婆財產。早年台灣婦女離婚,按照舊法律,一下子丟了名分、孩子和財產,情況是很淒慘的。很多三人枕頭的故事,據說妻子都很順服,其實不順服又能怎樣,法律不公,多少女人心酸沒人知。台灣婦女運動者花了幾十年,爭取到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還是沒爭取到管理權。這次藉著大陸的二奶為由,義正又詞嚴,台灣男人也不好反對,才改了這條不平等的法律,使夫妻財產權在表面上平等了。
台灣新的「法定財產制」把夫妻的財產分成婚前和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且由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夫妻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改共有財產制、離婚或一人死亡時),「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應平均分配」。這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除非已有合約,否則不可讓與或繼承。
為什麼說新法是表面上平等呢?這個法律如果在男女平權的社會,也就是男女的收入和資產都一樣時,那麼是相當平等的。但是台灣還是個重男輕女的社會,男人掌握的收入和財產還是比較多,如果用分別財產,在誰名下就歸誰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那麼女人還是吃虧的。
有些人認為新法改得有點過頭,尤其新法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金額的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自由處分金的規定可能造成夫妻的爭議。我認為整體而言,新法雖有缺點,比起舊法,還是比較男女平等,而且現在賺錢比先生多或掌管家庭財務大權的太太,比比皆是,不一定只有太太需要藏私房錢。「自由處分金」其實就是公開的私房錢,夫妻協議自由處分金,並列入家庭預算,就不須偷偷摸摸在家庭開銷上剋扣或在外面賺私房錢,好好利用,未嘗不是好事。
2006-09-01 18:22:39 補充:
小孩只要是屬直系血親 , 是男方正房子孫 , 就可向法院提出財產分配 , 不論小孩是男或女皆可有權分配家產. 如果你沒有認識或可相信律師 , 建議你, 可去直接去法院申請免費律師幫你處理.
2006-09-04 18:05:28 補充:
提供關於繼承權法律資料給您參考,
有助於你更了解現今已修正法案.
http://www.land.moi.gov.tw/law/new/%AD%D7%A5%BF%C4~%A9%D3%B5n%B0O%B8%C9%A5R%B3W%A9w(93.8.20).doc
2006-09-01 14:18:2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