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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停止職務」?「解除職務」? ○○鄉鄉長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 年,褫奪公權6 年」,縣政府應如何處理?

望高手回答,愈詳細愈好!!謝謝。

2006-09-01 14:38:2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葉齊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須待二審判決後,始得停止職務,並待判決確定後再予以解除職務(地方制度法第78、79條參照);惟若未上訴,則得逕行解除職務(因判決確定)。

由於犯案被告係鄉長,直接上級機關為縣政府,故由縣政府依上開說明辦理。
本案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規定。因此,除非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4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情節重大、有先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職務,否則縣政府不宜逕先停止職務。

惟若已經二審判決,如首揭說明,則無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得逕行停止該鄉長職務。

2006-09-12 13:18: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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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5 23:24: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HBFPPDEOQMAU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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