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損害賠償事件,提出答辯事:
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答辯事實及理由
一、張許素貞於民國94年4月11日清晨6時50分許,騎乘LZD-628號之機車,沿嘉義市友愛路慢車道,由東向西逆向騎乘,途經嘉義市自由路與友愛路交叉口時,適有陳忠良騎乘TLG-530號之機車,沿自由路機車慢車道由南向北騎乘,見紅燈號誌卻未停止,仍貿然通過該路口。張許素貞本於騎乘機車時,應注意遵守行進之方向,並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逆向行駛於前揭交叉路口,致張許素貞之機車左側腳踏板與陳忠良之機車前車頭發生碰撞,兩車均人車倒地,張許素貞因此受有臉、雙下肢多處擦傷等傷害,而陳忠良因未戴安全帽,從而受有挫傷性腦膜下出血、腦幹挫傷及頭骨骨折等傷害,經送往嘉義基督教醫院急救,仍於94年4月11日21時23分許,因挫傷性腦膜下出血而不治死亡。張許素貞於肇事後,在有偵察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查知犯人前,向據報到場處理之警員侯建全坦承肇事,並自首接受審判。
二、案經陳忠良之女陳秀琴訴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原告主張陳忠良事發當時有戴安全帽。經證人葉盈娟證實後,陳忠良並未戴安全帽,因此導致挫傷性腦膜下出血。
四、原告主張陳忠良並未闖紅燈。經證人葉盈娟證實後,陳忠良確實見紅燈號誌卻未停止,貿然行經該路口。
五、陳忠良並未經正常程序考領駕駛執照。經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調查後發現並於筆錄上記載,陳忠良並未持有中華民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六、原告主張張許素貞無和解誠意。而事實為張許素貞三次主動提起和解,第一次於里長辦事處由里長協助發起;第二與第三次均主動向地方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而原告金額不定,由原本的五百萬元到現今的七百萬元,張許素貞僅為臨時工,三名子女均在就學階段,實無能力負擔。
七、原告之主張無理由,請判決如被告之聲明。
此 致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應證事實:證據:1.證人葉盈娟(住嘉義市永吉三街2號)筆錄與開庭詢問事項紀錄 2.偵查犯罪職權機關調查之筆錄 3.調解委員會申請紀錄單
這樣子寫可以嗎
麻煩大家了
2006-09-01 05:14:0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CHI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感謝各位
我們知道官司ㄧ定會輸,只是賠多賠少的問題
依照過失比例來看的話,我們應該不會賠到這麼多
想再請問一下
我們有一項過失,就是逆向,那是不是不要在答辯狀提到比較好呢?可是這樣會不會被認為說不承認自己有過失反而被判更重呢?
感謝各位
2006-09-02 14:44:13 · update #1
按照你的答辯狀所述,你自承逆向騎車,又自認有過失,這場民事官司是輸定了,但有三點可以主張(你的答辯狀沒有主張,這樣很危險),用來降低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數額:
一、對方既有闖紅燈、無照駕駛之事由,顯見亦有過失侵權,將你所受之損害(包括醫藥費、機車修復費、精神慰撫金)詳加列明數額,並檢附證據,主張抵銷抗辯。
二、對方既有過失,主張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
三、盡量挑剔原告起訴狀所列損害賠償數額沒有證物,或其他不合理的地方(如精神慰撫金過高、喪葬費用過高...等等)。
所以還是修改一下你的答辯狀吧!如果對方請求數額很高,建議你還是請個律師吧(不要以為官司輸定了,不想請律師。有時律師可以讓你少賠的金額,足以負擔律師費用十幾二十倍以上)。
2006-09-03 19:42:38 補充:
一、如果交通現場圖、車鑑會的鑑定、證人的筆錄等證據,直指你們有逆向行駛之事實,在刑事訴訟中認錯是有助於刑度的減輕;在民事訴訟上有無承認卻無太大差別,因為法官仍然可以依上述證據認定事實,衡量過失責任比例。如果上述證據真的可以證明你們有逆向行駛之事實,在民事庭上建議你們還是承認吧!最少可以展現誠意給法官和對造看,多少在法官衡量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部分,下手定金額多寡時,對你們的印象會好一點。
2006-09-03 19:43:07 補充:
二、另外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當事人不提出主張之事項,法院就算自行調查事證,依然不可採用為判決之基礎。換句話說,就算民事庭法官就交通現場圖、車鑑會的鑑定、證人的筆錄等證據,知道原告有闖紅燈、未帶安全帽之過失,而且就算你們也提及原告有闖紅燈、未帶安全帽之過失,如不將我上述三點在書狀或當庭主張,法官也不會主動替你們審酌,金額一樣降不下來。
2006-09-01 06:33: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刀狂劍痴 4 · 0⤊ 0⤋
謝謝你們的回答,我本來要選第一位的,但是時間好像過了變成只能用投票,不過看票數應該也是你會獲勝的!謝謝妳們
2006-09-07 18:36: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HI 1 · 0⤊ 0⤋
第二位大大,您的經驗似乎不太正確喔。用「駁回」是正確的,「請准免假執行」也是正確的,一點問題都沒有。
2006-09-01 09:12:1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你的第一個 "駁回"這個用詞,是法院對於對造人所使用的遣詞用字,應該使用"撤銷"會好一點
第三點 代表你有錢可以提供賠償金,應該是他有對你使用假扣押,如果沒有強制執行命令ㄉ假扣押,應該是先不用寫這一段
再來 民法的雙方對造責任,會針對誰的過失比較嚴重,舉個例子 未戴安全帽罰500,逆向行駛是罰900 你被人家撞輕傷,人家是撞到過世
那可能法院會判 輕的賠個200萬 ,死亡家屬那邊可能賠30萬,抵銷之後還要賠償多少 類似這種判決 你看看你有沒有買第三人責任險吧 用哪個可以賠
還有汽機車強制險有140萬可以理賠 不要忘記
這些都可以在訴狀可以提供賠償 這樣法官就會判少一點
基本上大概是一定會賠到錢
2006-09-01 07:43:2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