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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如果員工作工作中寫的東西,是否算是個人的智慧財產?公司跟該員工要資料,該員工說這是他的個人智慧財產,是否有犯法?請各位專家指導,謝謝

2006-08-31 12:16:1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宗毅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員工在工作中所創作的資料,是屬於公司所有,並不是屬於員工自己。倘若該員工就此擴大解釋,那麼那一項東西不是由資方聘雇的勞方創作的呢?因為資方以薪水聘請勞方代為創作資料,因為資方已付出薪資給勞方,自然勞方的創作屬資方所有,並無疑義。除非勞方的創作是利用業餘時間,且不使用公司資源,創作與公司無關的資料。

2006-08-31 21:07: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嗯, 不清楚你指的智慧財產是什麼, 在不同的智慧財產權有不同的規定,你可以參考看看:
專利法
第 7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
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第 8 條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
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
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新式樣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第 9 條 前條雇用人與受雇人間所訂契約,使受雇人不得享受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之權益者,無效。

第 10 條 雇用人或受雇人對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權利之歸屬有爭執而達成協議者,得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附具依其他法令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

著作權法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2006-08-31 12:33: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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