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之前po在知識+上的問題:
前一陣子...我因為無聊...在一夜情留言版上留言...標題打\"尋找大台北地區的朋友[ 圓 ]一個夢\" ...內容我打...\"有大台北地區的個體戶嗎?有的話請留電詳談\"
後來過沒多久...就有一個人回我訊息...她說她有留e-mail給我...叫我寄給她...叫我用mail談...而且她也留了即時通給我...
今天她主動叮咚我...問我是不是留言版裡面的暱稱某某某的...我回答\"是\"
後來她又主動問我是不是要一夜情或是援交...因為我怕他是警察...所以我打了...
我主要是要一夜情...\"圓\"也可...
後來我有問他為什麼要來做這個...
她說她缺錢...我問她說缺多少?看我能幫她多少?
她回答說她缺很多...
(可是我不是真的想要做壞事...)
沉默幾分鐘後...他又問我住那...我說住台北...我反問他住那
這時他就表明他是彰化和美分局大霞派出所 某某員警
這時我傻住了...我用即時通回答他說...我又沒做壞事...
他就說我刊登的文字已經被調閱中...
我後來也一直跟他解釋...我跟他說...我打的\"圓\"一個夢...只是想交朋友
還說我打的\"個體戶\"是什麼意思...你我心知肚明
我還一直用即時通跟他道歉
我說...對不起...我真的沒有別的意思
他說叫我去跟檢察官解釋
他還說我已經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刊登、散布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人從事性交易訊息,違者可處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他問我要不要跟他們警方配合...
他說如果不去的話就會寄傳喚通知書到我家T.T
我回答他說...我會配合...他就叫我下星期2下午14點的時後去彰化和美分局大霞派出所找他...可是我跟他說我星期二要上班能改星期天嗎?
他說可以!
他說會以最簡單的方式來處理...還叫我帶身份證去
他留了派出所電話,姓氏和手機...叫我到了打給他!
後來他有問我貴姓和電話
可是我沒給...我怕他是詐騙集團
可是我也怕他真的是警察先生...怕會留下案底
所以想請問各位大大...我該去派出所找他做筆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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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他要我下去作筆錄...我同學和朋友都叫我不用去...
現在警察已經寄傳換通知書到我家了~~
我沒有真的犯法...只是無聊亂留言...剛好就遇到警察...被釣魚釣到...
我這樣會被定罪嗎?
很急...各位大大的回答我會感激在心了
2006-08-31 14:51:3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Jungle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不可能定罪!
你的行為頂多算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著手"階段,
即使要證明你著手的意圖,
證據都不夠確鑿。
因為網路上的文字如何解釋,該問本人,
不是警察說了算,
何況是起訴後定罪?
警察約談沒有強制力,
不過檢察官如有傳喚,最好到場,
否則被法院傳喚或拘提就更麻煩了。
總之你就解釋說你只是無聊想交朋友,
你夢想交個理想女友,想藉由網路圓夢,
從沒有想性交易的意圖,
你說你在很多地方都有徵求朋友圓夢,
一夜情版只是其中之一,並非真要一夜情,
至於談到錢的方面,
你就說因為同情對方缺錢所以表示願意幫點忙,
並非想用金錢與性作交易。
個體戶...就說是強調想認識單身的女孩,
或是指獨自居住的朋友。
記得別緊張,臨危不亂,必要時保持緘默!
2006-08-31 15:47: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無知 2 · 0⤊ 0⤋
你可以打電話問台中海基會,還是直接到現場,他們每個星期二、星期五下午2點至5點,有提供免費的律師諮詢。電話:(04)22548108
2006-09-01 17:56:05 補充:
只要是有關法律問題都可以問
2006-09-01 13:55: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no_nickname 1 · 0⤊ 0⤋
悶警「釣魚」 自稱包養女生判無罪
2006-08-31 02:01/王己由/台北報導
卅八歲的陳姓男子,在網路聊天室中,以「包養女生」的代號,與代號「好悶」的警察聊天,然後被警方「釣」出,被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散布性交易訊息罪」移送法辦。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包養女生」是否就是要尋求性交易,語意並不明確,且陳某是以密談方式對話,判決陳某無罪。
陳某是在今年五月四日下午,在家中上網,並以「包養女生」的代號,進入網路聊天室。
台北地院審理本案後,合議庭認為「包養」的一般文義,是指以支付食衣住行等費用為對價,換取對方的陪伴,也就是以人身自由作為買賣標的,或許也包含性行為在內,卻不是以性行為唯一目的。
合議庭認為,單以「包養女生」的代號觀察,無法確知其意,是否就是指有意尋求性交易,語意上也不很明確。
同時,陳某是在警方被動回答下,才提到「算月的吧、三萬以內吧」等類似包養的內容,並無證據證明他有符合兒少條例廿九條:「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的犯罪構成要件。
加上有關包養內容的對話,是以密談方式進行,屬特定人之間的祕密對談,也和兒少條例廿九條的構成要件不合,判決陳無罪。
2006-08-31 21:16:0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老公和老婆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