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就是我們是一棟十一層樓的電梯大樓,由於管委會想增加一些收入
所以想把外牆出租,但會有一些危險性,因為要搭鷹架,如果有跟承租人打好契約,契約內容為若有意外發生承租人應付一切責任,若依照契約內容是否管委會就真的都沒責任了呢?或者一樣是要負責的呢?
2006-08-30 06:05:3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湯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除非大會有決議或規約有規定,否則,管理委員會並無權處分建物共有財產
(包含外牆廣告)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
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
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結論:有關大樓廣告出租乙節,應建議管理委員會依法行政!
2006-08-30 23:45:23 補充:
大樓管理委員是義務處理社區事務住戶而已,對於大樓外牆廣告所牽涉之:廣告法規、建築法規、設備材質、出租利益及人為天災意外事故處理...責任。均係專業範疇!!如果委員會就有關大樓外牆廣告出租事務被賦予責任,衷心建議,應擬訂:.期約買斷.收益分享.代理委託...等方式找廣告公司或廣告社合作處理,讓專業負責!!雖是收入可能減少;但,對於大樓住戶及熱心的委員,卻可建立保護屏障,避免得不償失!!
2006-08-30 09:43: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基本上承租人是要負責的,出租者比較沒什麼責任。就像清洗大樓外牆的廠商一樣,當他們承包業務後,在清洗的過程中,工作人員的安全及保險(公安意外險)是承包商要負責的。但是如果你承租予廠商後,因為鷹架固定不牢而造成物品掉落或是傷人的意外時,好像就不只是承租者要負責而已了,管委會好像也會有相關的責任才是,不過這點可能還要再查查看,還不是很確定。
2006-08-30 12:19: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