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於7月份委託一間房屋仲介公司代為銷售房屋.
並簽定契約.
該契約註明只要我們能實拿800萬即可成交.
中間經過仲介銷售找到一位買家.
仲介告知我們該買家只願意出價730萬.
並詢問我們是否願意降低底價.
我們還是堅持實拿800萬得部分不願意讓價.
隔天仲介再度告知我們買家願意出價750萬.
但是我們覺得仲介有不誠實的部份遂決定不賣房子了並明白告知該仲介
不誠實的部份即為該份契約簽定時仲介告知為一般契約.
事後我們發現那是專任契約.
在價錢敲定之前我們已經明確告知仲介我們不賣了
豈知2天後仲介通知我們他已經跟買家講價提高到830萬並代我們收取訂金10萬.
並要求我們履約
此後更直接約買方簽約.並責怪我們簽約時為什麼不到.
之後就收到法院的存證信函
奇怪的是仲介給我們的資料買方是出了10萬元的訂金
怎麼律師函上的訂金變成30萬.
這樣是不是有所謂詐欺的行為
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該怎麼做
難道自己的房子不賣不行嗎.在仲介尚未找到買家講好價錢之前
我們不能有更改的權力嗎.
想請問有這方面的糾紛時我可以求助什麼單位.
市井小民要對抗房仲公司的大法律顧問實在很無力= =
2006-08-29 15:55:04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你的仲介應該真的在搞鬼~個人幾點看法提供你參考:1.既然你當初是求簽一般委託的契約,仲介卻讓你簽專任委託的契約,光是這一點你就可以訴請合約不成立,而且仲介有詐欺之嫌,明知是專任委託書去還故意當成一般委託書給屋主簽,這一招實在差勁~2.存證信函是仲介自己寫的,不是法院寄的,很多仲介都喜歡搞這一套,讓不是很懂法律的客戶會因此屈服,以為要打官司、上法院了,其實他們也沒時間也沒打算跟你上法院,只是想用存證信函來讓你覺得好像是你理虧,進而向他們屈服,實在是爛仲介,應該要公佈出來唾棄3.對於是否有客戶付訂金我個人持懷疑的態度:原因可能有兩個,一是我想仲介應該是覺得你們不想賣了,不過買方的價錢又出不到賣方要的價格,既然你們賣方說不賣了,反正他是跟你簽專任約,解約要賠償委託價額的2%,要玩大一點,就乾脆跟你說有買方付訂金,你不賣的話是要賠償買方雙倍訂金,而且還要給仲介4%的服務費,目的就是要你打消不賣的念頭,也許你會覺得那他們難道會沒有買方要買然後還跟你說有買方已經付訂金,因為可能是他們自己人要買或是他就是在和你玩心理戰;第二個懷疑的原因是仲介認為有其他家仲介介入,所以用這一招來卡位,讓賣方不能輕舉妄動,也讓其他仲介不能帶買方來看4.至於訂金的部份,其實仲介如果真的有人要買的話,尤其如果又是自己人,當然會把訂金加碼,讓賣方會因為賠償金額過大而打消不賣的念頭,或是就是根本都是自己自導自演,反正你也不知他在搞什麼鬼;但是這個部分仲介他必須負責舉證他有真的收買方的訂金,你也可以說要賣了叫他拿訂金來,他如果真的拿三十萬來,你就跟他說妳要買到房子才能搬家,或是其他把時間拉長的藉口而無法成交,或是如果價錢真的有到830萬,反正你們是實拿800萬,跟原本的目標是一樣的,也可以考慮就賣他啊;我個人認為如果真的有人付訂金他不會只是用電話來跟你說,應該要當面來找你,說服你收訂金,而不是告訴你有人付訂金,你說不賣他就寄存證信函,這一點有違常理,更令人懷疑買方是否存在~5.換你寄存證信函給他告他詐欺,讓他知道你也不是好惹的,存信函用紙去郵局買,內容大致如下:"甲方:OOO先生/女士乙方:OO仲介公司本人於民國OO年OO月OO日委託OO房屋仲介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代為銷售本人名下所有,位於OO縣(市)OO區(鄉/鎮/市)OO路OO巷OO號OO樓之房地,本人當時要求與乙方簽訂一般委託契約,乙方卻以專任契約書與本人簽約,又本人對於專任與一般契約書之異同並不甚了解,無法當下辨別,不疑有他,遂與乙方簽訂委託契約,乙方已有詐欺之嫌疑;又乙方多次欲說服本人降價未果,卻又於日前通知本人已代收訂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但卻又寄來存證信函通知本人已代收訂金新台幣參拾萬元整,與當初通知是事實明顯不符,實有詐欺之嫌,今本人特來函通知,為維本人之權益與乙方之商譽,請乙方自重,否則本人將提起詐欺告訴(以下空白)中華民國OO年OO月OO日"(內容僅供參考)如果不想花太多時間和對抗的話就找消基會吧~惡質的仲介不值得原諒~
2006-08-31 09:29: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虎爺 7 · 0⤊ 0⤋
我也遇到相同問題,可和我連絡,幫助我處理,目前正和仲介,簡易法庭訴訟中 <是她告我的>,李小姐0915692253
2008-02-24 09:43: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EO楊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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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4 11:04: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我並不是很了解內容的詳情,但民事上是以雙方合意為主,在他未跟你說買方出830萬之前,你不是說以經不賣了嗎??所以說,他不但沒有尊重你的"不賣"既然還繼續跟買方拉價,所以說很明顯的,他一開始一定就在保留價格,去消基會找消保官吧,一般公權力都會比較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不然的話去找蘋果日報吧,讓這惡質的仲介上上社會版,看他以後在這個區域還做不做的下去。
2006-09-03 07:48:0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kotw 1 · 0⤊ 0⤋
簡單的說對於你幾ㄍ問題來探討:委託銷售契約上明白的表示為專任委託是不爭的事實,契約變更同意書簽的800萬元實拿視同契約 的一部分必須履行,在契約期間內不得單方面變更契約容,需雙方面同意才可以解約,訂金方面只要到達契約變更同意書上的價位即可代收訂金不需經過賣方同意,10萬變30萬的問題應該是斡旋金10萬提高到30萬訂金,怕你違約不賣,如果不賣便要賠償違約金30萬,寄存政信函是在價錢到達你的實拿800萬元以上,七天之內必須完成簽訂買賣契約所以寄出存證信作為證據表示已告知成交,仲介所做之行為合乎契約行為!!關鍵在於委託銷售契約書如有瑕疵此契約書便不成立!來信討論 f1981701222@yahoo.com.tw
2006-09-02 07:05:4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藏鏡人 3 · 0⤊ 0⤋
1.正常房仲公司在與你~簽訂不動產專任委託書的時候~那就是專任委託了~除非你有在委託書中備註~(屋主有隨時自行賣出或是取消委賣的權利)~不然你簽的絕對是專任~
2.買方交予仲介公司10萬元的部份~叫做議價金(斡旋金)~如果對方價格已達到你委賣的價格~基本上~他們是有權利替你將這部份轉成訂金的~(專任委託的條文之中一定會有附加這一條)
3所以~我想以你現在目前的情況~我會建議你找當地仲介公司所屬的"XX縣(市)不動產仲介公會"幫你做調解~我想~~對你或許會比較有幫助~~~
2006-08-29 16:26:0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唐苓 5 · 0⤊ 0⤋
根據房地產合約精神,你與仲介簽下的是專任合約有委託人、明確的售屋價錢
及售屋時間,所以賣家就算片面毀約但對此合約是不造成任何其他效力,換句話說假如賣家最後因個人因素不售此房屋卻要賠償的是雙倍的訂金及仲介的佣金,就算找任何單位都是無效的,因為賣家你所簽的是專任合約,只能勸你以後合約要看清楚。
2006-08-29 20:21:30 補充:
有一個補救的方法:就是賣家你可以查一下你的合約書上的經紀人簽章處是否有簽名蓋章且是否有不動產經紀人執照,沒有的話此合約無效,因根據不動產條例無經紀人執照之人員不得仲介買賣房屋。
2006-08-29 16:14:55 · answer #7 · answered by 楷彥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