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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被開一張酒駕紅單(酒測0.61)公共危險罪
法院也判決完緩起訴一年 判罰30000元(沒入金)已繳交
但是因監理站人員未讓我繳交紅單49500元這
日前要去消案
但監理站人員說這筆紅單也需繳交
還說因判決是(沒入金)就是法院裁罰捐款(不是入國庫所以不是罰款)但是一樣是罰錢
但是行政罰法不是2月5日就實施
監理人員說兩個罰款都要繳
那不是違背了一罪不二罰法則

我這情形是一定要繳交49500元的紅單嗎?
可以向監理申訴退回49500元嗎?

2006-08-29 10:10:4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tolby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行政罰法於今年二月五號施行,其中第廿六條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

不過對於酒醉駕車,目前警方還是按以往的做法,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之外,罰單仍然照開,然而是否一罪兩罰則必須要由法院來認定。

目前多數認為,酒醉駕車一罪兩罰的確是有問題,但應由行政部門來解決,如果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就不應該開單告發;如果法院判決無罪或是檢察官不起訴,才予以開單告發罰款。

至於行政罰法新法上路的缺失,目前部分法官作法,則是對已經繳交行政罰鍰的公共危險案被告,審酌予以宣告緩刑,以減少被告權益受損的情形。

因此,您必須以監理所的裁決違反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將監理所的罰鍰處分撤銷,才有退還你49500元的可能。

2006-08-31 01:05: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Jam 3 · 0 0

家人今年2月15日酒駕,遭處罰鍰新台幣4萬9,500元,又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罰金1萬6,000元(折合新台幣4萬8,000元)。
我們於繳納法院罰金後依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規定,以申請書向監理站提出退還已繳納之罰鍰,獲該站同意退費。
需檢附之文件如下:身份證、印章、罰鍰繳納收據、判決書正本、法院繳納罰金收據。

2006-09-08 18:37: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my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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