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與債權人發生債務糾紛 ,債權人在 \"本票裁定\" 後 ,申請法院 \"測量查封\" 債權人之房屋 ,有何方式可請求法院停止執行 ?
二. 本票簽署之時 ,債權人夥同數名壯漢 ,脅迫債務人簽下非實際債務時 (過度灌水) ,且本票已過 申請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之有效期二十天 ,該如何處理 ?
三. 債務人有意和解 , 但債權人卻避不見面 ,絲毫無和解之意 ,請教該如何解決 ?
請各位 法律先進 能夠提供協助 謝謝 !!
2006-08-28 19:55:1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DY TSENG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向法院聲請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程序。假扣押就未到履行期之請求,亦得為之,且不問起訴前後均可為之(第五二二條)。聲請假扣押,應釋明請求(即欲保全強制執行之本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即若不為假扣押,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債權人亦得陳明願供擔保以代前項釋明(第五二六條) 。 假扣押之聲請,其請求並非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其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第五二五條)。假扣押之聲請,須向本案第一審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投遞聲請狀,若本案已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應向第二審法院為之(第五二四條)。 假扣押之聲請,經受訴法院命供擔保後,始為假扣押裁定,或假扣押裁定以命供擔保為條件者,債權人須即具狀照數向法院提存所辦理繳交擔保金之手續。假扣押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債權人得隨時聲請予以撤銷(第五三○條第三項)。 債務人如以本案尚未起訴,得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起訴,債權人逾期而未起訴或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均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之裁定(第五二九條、第五三○條第一項)。 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第五二七條)。 假扣押之裁定,係因自始不當等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而撤銷者,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得起訴請求債權人賠償(第五三一條)。
2006-08-29 09:59: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請管區陪同去強制執行...
一般都是這樣...
不然你也沒他法度啦!
2006-08-28 20:05: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穎蒨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