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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1.少年事件處理法是何時開始實施的?
2.共有幾章?
3.幾則條文?
4.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目的是什麼?
5.少年事件處理法所適用的對象是指己到幾歲的人?
6.發生哪些行為時少年法院可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列出2項)

2006-08-28 18:56:20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僕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7.個人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感想?

2006-08-28 18:57:31 · update #1

第7題是問你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個人"感想"~

2006-08-29 10:57:05 · update #2

6 個解答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7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共有四章全部共87條(含已刪除)(刪除7條)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條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3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2006-08-28 23:44:48 補充:
7.a.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對於少年所下的定義,是指「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或者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都要由少年法庭來處理。少年法庭是把這些案件分成兩類來處理,一類是少年保護事件,一類是少年刑事案件,也就是說,除了少年刑事案件以外,都歸類於少年保護案件。

2006-08-28 23:45:33 補充:
b.至於少年刑事案件依該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限於第二十七條所定:少年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事件繫屬後少年已滿二十歲;或者少年法庭認為少年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由少年法庭以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為限。少年只有在少年刑事案件中,才被稱為「少年被告」,在少年保護事件中,都稱為「少年」。

2006-08-30 21:29:39 補充:
學法的人用感想好像很奇怪,你是修法律相關科系嗎?第一,請加請字第二,感想沒有,見解如上

2006-09-04 10:46:18 補充:
不好意思,全部共五章才對

2006-08-28 19:40: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wenbin 5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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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6 22:29: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ZUQOFUOJNEZM 1 · 0 0

我都是在這網站訂雜誌的http://suo.im/5d60j

2013-09-09 20:03:2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應該向人多的地方或便利商店

2009-12-17 16:06:0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應該是社工社福或社心的吧

2008-01-10 21:53:1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2 · 0 0

swenbin ( 實習生 2 級 )回答的很好!

2006-08-29 09:15:37 · answer #6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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