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某日上班途中我騎車騎在機車道內,因為經過一個路口(沒有斑馬線及號誌,但路旁有很多流動攤販和買菜的人)撞上一個婆婆約六十歲,他忽然衝出來(應該算買完菜忽然轉身),結果兩人都受傷也同時轉院,我的傷勢為左肩狎鎖骨骨折,婆婆主要是下顎骨骨折,左股骨骨折,骨盆骨折及右前十字韌帶撕傷的傷勢,一開始雙方都覺得人平安沒事就好,我也送禮盒及6000元慰問婆婆,婆婆大約住院一星期就出院了,結果後來第一次雙方在警察局調解時,對方先問我們能賠多少給他,最後沒有達成共識,也不歡而散,對方說要告我,之後也不讓我去探望婆婆,後來我主動跟車禍調解委員會申請2次調解,婆婆的長子卻獅子大開口要一百萬,說我態度很差,所以要提高賠償金額,後來進入簡易法庭偵訊,在簡易法庭中婆婆的長子跟檢察官說賠償金額求償約30萬到50萬之間,後來法院寄起訴狀來,說對方要求醫療費二萬多(機車強制險已理賠)看護費七萬元,營養費幾千元,但精神賠償要七十萬,在刑事部份中,簡易判決書中判我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我也打算在繼續上訴,希望能減輕刑責,我現在的身份為半工半讀,父母親沒有工作,家境不怎麼好 跟本沒辦法賠得了這麼多錢,雖然婆婆傷的比較嚴重,但我認為也不完全都是我的錯,婆婆在機車道旁買菜,沒有注意來車,對方已經擺明要我負起全部的責任,予取予求,我一直想要和解,可是對方很兇,也不願私下和解,堅決請律師和我們打官司,我們想請問大家該怎麼做比較好呢?這樣的狀況精神賠償該如何判定,一定要這麼多嗎?如果沒有這筆或許我們可以和解,目前就卡在這項了或者是大約要多少讓我們有個心理準備吧,請大家幫幫忙謝謝!
2006-08-28 10:49:4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hihi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可賠償項目】 傷害事故部份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之損害(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因此停業損失可依此法提出賠償。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義肢、義齒、營養補品費(需醫生處方,私買無效)、被害人坐車前往醫院之交通費。 醫療費用: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但須扣除伙食費、診斷書費、國術館、私人診所無處方箋之費用。 停業之損失:依民法一百八十四及第二百一十六條,但須有所得證明(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 精神慰問金:依法院判例,參考一下,骨折約2萬至20萬間,頭部挫傷約4萬至20萬,其他重傷約30萬至50萬. 以上所列,都可以請求 二【和解注意事項】 若對方可以善意和解,依照上列可提出的賠償,提出理賠。 和解方式可分為: (1)透過「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和解 (2)在「民事訴訟庭上」達成的和解 (3)在「法庭外」私下達成的和解。 (1)與(2)之和解與訴訟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也就是,加害人未履行和解契約,受害人可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須再打民事官司;反之「法庭外」的和解加害人不付款,受害人須再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希望「法庭外」的和解,也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和解書應辦理「公證」才有此效力。 若對方不從,直提為車禍傷害刑事案件,在賠償部份,可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由檢方代為求償,且不用像一般純民事案件還要額外一筆訴訟保證金,是完全免費的,本點,你可以利用。 三【強制責任險可先理賠的項目】 對方有強制責任險,你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跳過加害人,不必先與加害人和解即可直接申請理賠)。 強制責任險可以馬上理賠給你的部份: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費用項目涵蓋: (1) 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2) 診療費用:掛號費、全民健保給付及部份負擔、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200元為限)、膳食費(每日以130元為限)、義肢裝置費差額。 (3) 接送費用:轉診、出院、往返門診合理之交通費用。 (4) 看護費用:特別護理費、看護費(每日以1000元為限,每次事故最高以30日為限。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如需協助歡迎來信或到下列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wei959/
2006-08-28 14:38: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哪有那樣多, 你可以溜去醫院的付建科, 那邊很多都是車禍受傷的, 比這嚴重才賠30萬, 30萬是目前市場價, 不用擔心..
2006-09-05 11:02:1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HC G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