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
我於民國 八十七年 貸款買了一間房子 但因某些原因而無法搬去住
直到近日那裡的管理委員會突然打電話給我說我欠繳管理費六萬多 ,要我繳清,不然就要寄存證信函給我們..........
我想要問的是----------- 我從交屋後都沒去住過也要繳管理費嗎? 還有,因為有向附近的鄰居問過,他們說如果都沒在住的話可以和他們談,要他們打八折,可是管理會他們卻要我們提出證明 ( 水、電費停用證明 )才要讓我們打八折不然免談, 他們的要求是合理的嗎?????
想請各位高手替我解惑,謝謝 ^ ----------- ^
2006-08-27 17:22:52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 聿庭 ☆ 6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沒住,還是要繳,這是真的!!
但是,爲求公平起見,你應該了解規約裡面是否有訂:
未住者打折的條文!
如果有,將歷年水電單影印並且附上鄰居口述證明你這段時間不在(在)的事實
,寄存證信函給管理委員會、要求依規約行事並直解繳清打折積欠的管理費!
(甚麼鬼規定的停用證明,不要理他!!)
另外,你應該了解社區管理運作,有沒有甚麼事是因為管理費不足而:
沒有做;做一半;延遲做的,同時查一下社區管理費催收狀況,
如果有其他沒收的,而且像你這麼久的、這麼多的!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舉發管理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未執行職務,
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給他罰下去!!
(當然,可以反著,做用舉發交換更快的打折)
※這麼久沒繳,我只能說:好強ㄜ!!
2006-08-28 20:19:43 補充:
樓下的小陳,也很強!!
2006-08-28 02:13: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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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0 00:44: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robin 3 · 0⤊ 0⤋
依法繳交管理費的義務人是所有權人或住戶 因為有些人是承租戶 此時繳交的人非屋主 而是住在裡面的人 因為版主未將房屋出租 所以所有權人有繳的義務
管委會的作法有一定程序 須先定期催告 催告後得依法取得執行名義 若仍再度積欠者 可強制遷離 出讓應有部份 最後還可聲請拍賣
另外 管委會對於管理費的請求權是五年 他們現在要六年的費用是失職 超過五年的部分 版主可以拒絕給付
2006-09-03 11:32:46 補充:
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
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
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2006-09-03 11:34:07 補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
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
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2006-09-03 11:34:25 補充:
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006-09-03 07:31:2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費的繳納是以住戶所有權為準而不是你有沒有住過為準也就是如果走法律,你是必敗無疑,至於八折不八折的問題,應該是你們那邊民間的慣例,既然是慣例就沒有一定的規則,而要你們提出停用的證明太難了,因為一般如無特殊的原因,住戶是不會「停用」水電,因為再復水、電可是非常貴,所以一般都只會要求繳最低費用,你們可以和管委會好好談一談吧!
2006-08-27 19:19:0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sherlock 7 · 0⤊ 0⤋
妳的房子雖然沒去住但是也是必須要繳交管理費的,所以你沒有繳交管理費,管理委員會是有權至法院申請你繳的
2006-08-27 17:27:1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1 · 0⤊ 0⤋
請大家幫忙回答一下哦... ^ ^
2006-08-27 17:24:11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聿庭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