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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在舊式公寓,樓下一樓的常常將衣服曬在我們一樓的公共大門口(甚至內衣褲),履勸不聽,並說那是公共區域,任何人都可以用,該如何對付,是否有什麼罰則,或是要跟什麼相關單位申訴??

2006-08-26 08:04:2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哈囉!!!!

舊公寓常常沒有管理委員會;曬衣服也不見得會妨礙逃生!!

告訴這個惡婆娘:既然是公共區域,你要曬衣服?

那我要開始曬香腸,掛在一起看誰倒楣!!




(哈哈騙你的)

其實你應該向環保局衛生稽查大隊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罰1200~600)

環保法令說: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

      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2006-08-27 20:54: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圖片參考:http://www.ms168.com.tw/image/a.gif
1.按「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已有規定。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同條第四項已有規定。 2.又「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鍰。」為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另同條第二項又規定,「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公寓大廈住戶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至對於屢勸不改或續犯者,第二十二條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2006-08-26 16:48: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諮議參軍 7 · 0 0

你們那棟公寓應該要做約定區域計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2006-08-26 10:47:1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Joy 5 · 0 0

= =

2006-08-26 08:06:0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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