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精通法律或有經驗的大大們,我樓上鄰居連兩個月裝潢,吵鬧到我們心神不寧不說,昨日發現有落石聲發現浴室上的天花板績滿落石,今日發現滴水聲,地上已經有兩灘水泥所造成的髒污,而且洗不掉了。
1.因為浴室是塑膠天花板,一直績落石可能很危險。
2.那兩灘水泥洗不掉又難看。
明天準備找屋主談,但又不懂法律,可以的話請教教我吧!
2006-08-25 19:25:5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Salad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您應該先拍照存證,並且請管理委員會或里長到場了解
有了人證、物證後,再帶著錄音機、準備紙筆上樓與對方交涉:
一.如果所有權人不在,只有工人,應該了解施工包商行號、電話、負責人,
並且帶他下來,詢問像浴室這種狀況應該如何處理?要多少錢?
二.如果屋主在,將浴室狀況告知對方並請對方下來查看,並且詢問是否應該
負責(屋主一定會想要工人負責)?
對方如果同意應該負責,立刻拿出紙筆請對方寫下無條件復原同意書
(不管它如何寫,反正只要證明有這件事並且承諾負責)!!
回家整理錄音帶、紀錄整個過程後,寄發存證信函給屋主、副本給人證,
說明事件經過、要求對方立即停工,並說明處理方式及處理期限!!
※如果有委員會的話,
提供資料、請管理委員會立即扣留對方的施工裝潢保證金
相關動作過程結果,請管理委員會以書面說明!!
2006-08-25 21:47: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管理公寓大廈都會面臨住戶間、或住戶與管理委員會間的糾紛,甚至是非住戶的外人侵害所有住戶之權益,有時可以透過管理委員會居中協調、或是勸導就可以解決問題,但是若是無法透過協調之方式解決糾紛,可能就要透過法院的程序尋求解決之道。
不過在進入法院前,可試著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就台北市而言,各區公所都設有調解委員會,不管是欠繳管理費、侵佔停車位、或是向本案例中水管漏水之問題,也可透過調解之程序處理,在申請調解時,可向調解委員已口頭申請調解,調解委員就會訂一定日期通知相對人來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只有上法院一途了,當然如果不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也可以直接透過法院之調解程序進行調解,此時就必須撰寫調解狀,此可參考例稿三之撰寫方式,尤其是關於水管破裂造成樓下漏水,是不可以支付命令之方式向法院請求,因為支付命令運用在請求管理費之相類似金錢請求,而如果是修理水管等請求,則只有透過調解、起訴之方式解決,當然請求調解之事項,是請求修復破裂之水管,如果調解不成立就轉成起訴的程序開始審理。
關於水管破裂造成樓下漏水之情形,有幾點要說明,第一,要先瞭解所破裂之水管是共用水管或是專用水管,如果是公用水管,則管委會責無旁貸,應負責修繕,如果是專用水管,例如樓上區分所有權人之熱水管,則必須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責修繕,第二,如果是屬於前述後者之情形,而樓上區分所有權人又置之不理,此時只有透過法院,請求樓上區分所有權人負責修繕破裂之水管,第三,如果樓上區分所有權人在敗訴確定後,仍然不願修復水管,則可以透過強制執行之程序請工人入室內修理,而相關修繕費用當然在最後都要由樓上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2.如果他真的不修告他刑事的
§刑335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334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附帶民事賠償
§刑訴487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民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191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
負責者,有求償權。
4.先要求他改善>不聽(大樓管理委員會)>再不聽(各縣市政府調解委員會)>還是不聽(法院告他)
5.法律輔助
各地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開啟網頁後往下看:
http://www.cna.edu.tw/~mental1/ccna/new_page_5.htm
台灣大學法律服務社
服務時間請參考:
http://www.law.ntu.edu.tw/legalservice/index.htm
東吳大學法律服務社
請參考:
http://mail.apol.com.tw/~enmoon/country.htm
丁守中北投服務處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時間:星期二【下午2時~4時】
單位:家和律師事務所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東華街二段168號
電話:02-28287789
傳真:02-28286877
資料來源: http://www.tingsc.org/news/940301.htm
新黨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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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www.np.org.tw/article.asp?channelid=A22&serial=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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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www.hjlee.idv.tw/service01.htm
各級法院訴訟輔導科
6.相關新聞
http://www.ttv.com.tw/news/html/095/03/0950306/09503064846102I.htm
2006-08-25 20:20: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