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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剛買一間公寓,搬入後管委會通知我要繳交公共基金2萬元,但我每個月都有繳交管理費,管委會回覆說這是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要繳交的(但大樓並沒有基金不足的情形)。之後我有要求管委會拿出會議紀錄、大樓的住戶規約、區公所的認證;但都拿不出來。
問題:
1.大廈的管委會可以再向每一個新遷入戶收取管理基金嗎?(並不是每個月的管理費)
2.沒有任何記錄需要繳交嗎?
3.這一項沒有抵觸大廈公寓管理法第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2006-08-25 04:54:2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鐘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補充:
1.只有92.1.1日以後的新遷入戶才需繳交。
2.管委會並未拿出任何的會議紀錄、大樓的住戶規約、區公所的認證,只有一塊永久公告說明貼在公佈欄。

2006-08-25 09:17:32 · update #1

3 個解答

如果拿不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決議紀錄或是決議內容,則該項收取「管理基金」行為顯不合法,你不需遵照無法源依據的單方面規定來繳納。所謂管理基金,應為該大樓興建初始向首批購屋者所收取之費用,而該費用亦為管理費之一部分,只是該次收取乃係一次收齊,爾後約定多久之內無需繳交;俟管理委員會成立並決議管理費金額後,再進行每月的管理費用收取。所以管委會以收取「管理基金」為由,額外收取不僅違反情理,也不合法,你無需理會。住戶有權審閱會議記錄和表單,所以請管委會出示記錄,倘若其人拒絕或無法交出,則完全不用理會對方的口頭請求。

2006-08-27 17:03:52 補充:
該公告若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開會同意,僅由管委會單方面訂定,顯然不合法!當然不需遵守!倘若對方採取任何報復行為,即可對管委會提出侵權告訴,並要求賠償!

2006-08-25 05:19: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你有查閱權,影印權,
管委會:有執行權,但要出式證明文件。不得違反!

2006-08-25 08:22: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如果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通過..當然要繳..如果管委會因為一些原因無法拿出書面..但是可以證明的話..還是要繳..例如...每戶都有繳的證明..
提問的第19條ㄉ意思是....ㄋ繳了管理費再要移轉房屋給別人的時候也許公共基金還有賸餘...ㄋ不能主張依繳納比例要管委會退錢

2006-08-25 06:36: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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