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案情:
前方50公尺有交通號誌及紅綠燈,
行人卻違規穿越雙黃線進入快車道,遭來車撞及
汽車駕駛人依速限行車速度緩慢且未有酒駕等違規情事
車禍鑑定行人違規為肇事主因,汽車駕駛人應注意而未注意為肇事次因
因行人傷勢輕微(連骨折都沒有)卻要求300萬和解金以致無法和解

問題來了:
1.事故現場為非常筆直的4車道寬廣馬路,無中央分隔島,晚間亦有照明,僅依此判定為應注意而能注意...是否合理?

2.汽車駕駛人依上述條件提出反證,駕駛人無理由沒看見行人穿越馬路之行為,加上現場無煞車痕證明駕駛人在沒看見行人的撞況下撞擊行人,因此駕駛人質疑行人穿越馬路之方式(若為快跑,衝刺或蓄意自殺,則非駕駛人可預防)

3.行人陳述,在事故發生前已遠遠看見駕駛人的車輛在車道行進中,卻又執意違規穿越,而駕駛人並未超速或酒駕,則行人之證詞是否有瑕疵及疑義?

4.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5.依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判例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
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
務,對於他人突發不可知之違規行為並無防止之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所以究竟是,
A.行人要證明他穿越馬路的方式是正常狀態可以被注意的,來認定駕駛有罪

B.還是駕駛人要證明自己的確注意,並證明行人有衝撞或蓄意的事實,來認定自己無罪?

如果是B.那是不是違反了上述第4點的刑事訴訟法?應該是證明被告有罪才能判決,
而不是被告要自己證明自己無罪,不是嗎?

2006-08-24 12:56:41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謝謝樹枝孤鳥,
那我方可舉行人之陳述有疑義為證據嗎?
因事故路段兩側皆為寬廣空地無房舍(住宅區位置為靠近行人穿越道附近),行人無理由穿越此路段返家之理由(行人說穿越馬路是為返家)f其他還有很多不合理的證詞不另詳舉,
且行人似乎與前夫有金錢糾葛,可依其證詞的疑義,請求法官調查嗎?還是我們要自己去查行人的財務狀況?

2006-08-24 14:14:28 · update #1

5 個解答

看完你的描述,無論是A或B的問題,以下個人分析意見僅供參考:

行人不遵守規則錯在先,導致駕駛人在非故意且反應不及的情況下撞傷對方,對方無理由要求300萬元和解金,而且有「比例原則」問題,明明受傷輕微,卻要求高價和解金,分明有假車禍真詐財之嫌。(這個可以舉證,最近這類詐財案件很多)

而「汽車駕駛人應注意而未注意為肇事次因」:
在正常行車情況下(綠燈、車速控制在道路速限範圍內),“車道”是由“車輛”通行,理當不會有「車以外的人」在車道上!
駕駛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而是反應不及,就如以上所述,正常情況當時是由車輛通行,車道上不應有行人,導致駕駛只注意前方車輛,而對不同方向「突如其來」的行人反應不及,發生意外情有可原。

所以,個人是覺得就依照正常法律程序解決,不要因為舉證困難(A或B問題)就私下和解,法庭就算判駕駛人過失必須賠償,也不一定會是這麼高額的數目;再者,依你說明的情況,駕駛甚為無辜,且行人之行為有明知違規、且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傷及他人性命,仍蓄意闖越,試想,當時車輛如果很多,駕駛為了閃避或反應不及而將車輛偏離車道,豈不連累更多無辜駕駛,傷及更多人?

總之,如果行人不違規闖越車道,當一切都在正常情況下,根本就不會發生車禍,意外由是人為,由行人闖越車道為因、造成行人自己受傷為果。

2006-08-24 18:25: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其實應注意能注意是講述前方狀況,左右方並無明文規定得為注意,在全神貫注於直行的前方路況時,突然從右方出現之行人,依國外研究報告指出,駕駛人從看到狀況、反應、研判到做出行為,至少要2.5秒的反應時間,而此時如果速度較慢的行人以為自己可以快過車輛而意圖硬闖,倘若車輛時速40公里,則車輛每秒鐘行進約11.1公尺,當駕駛人反應到做動作煞車至少會有27.8公尺左右,再加上煞車前滑約有將近30公尺的長度。而2.5秒還是屬於比較快的反應,倘若反應比較慢的駕駛人甚至會到3.5秒的時間,那反應距離就更長了。

2006-09-14 16:51:45 補充:
當車輛在這個距離前,行人便已經做闖越動作,可能該車輛還在150公尺遠,他看還很遠便想闖過,但是自己的腳程慢,根本還沒有跨到路面車輛就已經到警戒距離,而當行人到達快車道時,車輛反應到煞車,可能就來不及而撞上。
所以個人見解是該駕駛人已經做到盡力排除意外的積極作為(緊急反應煞車),而仍無法排除(因為該行人的行為太突然),不過因為積極排除動作奏效,方無造成該行人重大傷害,雖然傷害為事實,然其原因乃係行人罔顧自身安危所致,實不應將責任向積極作為之善良駕駛人要求負責,要求鉅額賠償更顯無理與不當!

2006-09-14 16:57:14 補充:
行人是否有假車禍真詐財,這點因為對方並無明顯事證,僅為一方猜測,光憑這點很難能讓檢察官起訴,倒不如好好的研究現場,加上合理的數字與說明,好讓法官判定該人確為疏失,而你已經盡了防止義務,不應該為有罪。

2006-09-14 12:44: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問的有學問 答的有知識

2006-08-26 00:04:4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張夕 5 · 0 0

本件行人侵權是確定的,但在刑法上的過失部份,似需要進一步分析認定:
1.行人在夜間的穿著是否明顯
2.行人是否突然侵入,導致反應不及(換算反應時間、煞車距離、車速等)
3.車損照片與當事人受傷應詳加調查比對
4.當時車流量與其他因素應一併調查
5.行人之行為是否為「慣性」「精神疾病」「財務問題」等應另加調查
6.即使我方有已賠償,日後發現真相,或對方求償並不合理,可提出證明後要求「反還」

2006-08-24 22:24:4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陳先生 6 · 0 0

目前實務上對於交通事故肇事因素的判斷,大都是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為參考依據,在實務的認定上,縱使被告的過失責任只有百分之一的話,也都構成過失傷害的刑責。
至於你的問題爭點,最主要可能就是你提到的第一點:事故現場為非常筆直的4車道寬廣馬路,無中央分隔島,晚間亦有照明,依此判斷,駕駛人的視線良好,對於被害人穿越馬路的行為應能注意,而非不能注意,所以判定你有過失。
你所舉的「信賴原則」判例也同樣提到不僅要遵守交通規則,且應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才能主張信賴原則之保護。
依證據法則,「採無罪認定原則」,對認定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在檢察官,本件鑑定結果認為你為肇事次因,表示你也有過失,只是過失責任較小,所以對於你有過失的部分,檢察官已經舉證證明了。而你主張被害人係突然衝出,令你無法防備而盡到注意義務這點是對你有利的主張,依證據分配法則,你應負這部分的舉證責任,而不是說要被告證明自己無罪。
以上個人淺見供你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006-08-24 13:42:3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回來就好 2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