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今年買一樓的雙併住宅,後院有一15坪左右的花園,是屬於約定專用部份,想於後院落地窗處增建南方松的花台,大約為190*450公分,高度為260公分,頂遮敝物為透明的PC板,不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約的規定,是否會構成違建?
還有四併住宅,一樓2住戶私自將後陽台天井加蓋採光罩,並設門鎖,為紗窗門,造成另外2住戶排風不良,是否觸犯公共危險罪?(後陽台為放置熱水器及曬衣物的場所) *贈點20點
2006-08-24 00:43:5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花台是沒有遮閉起來的
2006-08-26 23:06:13 · update #1
四併的房子,我們曾經有檢舉過一次,他們也被開過紅單,工務局派來的人說我們可以一直檢舉直到被拆為止,只是想知道我們這樣檢舉他們,他們會觸犯那些罪名?
2006-08-31 23:33:13 · update #2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建物是不能隨便改變外觀的;
除非住戶大會決定或授權管理委員會決定裝設款式,
自己隨便裝,到後來,還是有很大的機會被拆的!
現在政府越來越窮、人事經費越來越少、公務人員事情越來越多,
所以集合式住宅的管理已經大幅傾向社區自行解決,
法務單位亦通常以管理委員會或社區規約為案件處理或判定的依歸!!
建議您將重點擺在:「住戶大會、規約、管理委員會」三種地方,
應該比較能有重點!!
2006-08-30 18:51:35 補充: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經大會決議或違反規約,加裝:鐵窗、採光罩、雨棚、或變更顏色...只要是影響外觀,就有違反規定的可能,通常工務單位是不告不理!至於鄰居裝採光罩、設門、加鎖...等行為,是違建!犯法行為,即使大會表決、規約通過亦無效!有關熱水器裝設處依據消防法規定必須空留一定比例之通風空間(裝百葉窗也算)!
2006-09-02 00:52:51 補充:
如果是工務局的話,通常都是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所訂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持續告發到拆,就是引用違建條例處理,拆了再蓋者,惡行重大的話,工務局可能建議當事人依竊佔責任追究或移請消防隊會辦!!
2006-08-24 08:57: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