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我媽是一個好睹的睹鬼,只要一有空一定天天打牌!不管是去別人家,還是常常約人來家裡打牌,因為打牌把家裡搞的屋煙漲氣的,而且因此還欠了銀行二百多萬的債務!!家中還有一個讀幼稚園的姐姐小孩,每天和一群睹鬼在一起,因此學會了一些亂七八糟的話和行為~~我媽卻屢勸不聽,堅持向銀行借錢來打牌、還睹債!!不然就是一天到晚偷我爸的錢去玩牌之類的事,一直不斷的上演~~之前也因為打牌的原因欠了人家一千多萬,也是我爸還掉的~~我媽的行為造成我們家極大的困擾!!我爸想和我媽離婚,可是我媽卻不願意~~請問如果要申請離婚的話,可以嗎?我要怎麼做呢?謝謝~

2006-08-24 12:59:1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從你的發問內容來看,你也滿痛心你母親的行為,替你父親叫屈吧?
如果你父親願意,是可以訴請裁判離婚的!
依照過去判例,好賭不可以成為判決離婚的依據,但是在民國91年之後已經可以成為訴請裁判離婚的依據嚕,可以依照有其他重大事由(民法1052條第二項)訴請裁判離婚!
至於如果不會寫狀紙
你可以去法院訴訟輔導科買狀紙後請訴訟輔導員幫您找例稿
或是親自指導您寫狀紙
遞狀進去法院後就等開庭
你們都可以當證人
證明你母親荒誕的行徑並且提高父親勝訴的機會
小小意見供您參考嚕^^

以下是法條規定以及相關裁判資訊供您參考
民法: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過去實務判例:
裁判字號:上字第1916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上冊) 第 490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52 條
要  旨: 好賭於法固有一定制裁,而以為離婚原因,究有未合。
備 註:本則判例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經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第十
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九點規
定以 (九一) 台資字第○○七二○號公告之。

不再援用理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已增列第二項。(表示好賭已經可以依據第二項請求成為裁判離婚事由)

2006-08-24 13:55: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米 5 · 0 0

●九州 娛樂 網站 http://ts777.cc
●●●運彩遊戲、真人遊戲、電子遊戲、對戰遊戲、對戰遊戲●●●

●新舊會員儲值就送500點

● 真人百家樂彩金等你拿

●線上影片直播、正妹圖、討論區免費註冊

歡迎免費體驗交流試玩!

●九州 娛樂 網站 http://ts777.cc

2015-04-28 05:18:1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這個社會上有三種東西沉溺不得~

賭.毒.酒

2006-08-24 18:42: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民法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需協助歡迎來信或到下列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wei959/

2006-08-24 15:10:4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