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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常看見許多求好心心切的fans把歌手尚未發表,發售的作品提前以網路分享給大家,也因此而觸犯法律
我想問的是,我們網路使用者想要分享影片的話,最大限度在哪,可以分享MV,PV,MP3......等嗎?(只要在歌手作品,或是該節目已經撥出後)

2006-08-24 12:07:1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電腦與網際網路 網際網路 其他:網際網路

2 個解答

這是相關資料,應該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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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本身並不違法,但在未經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同意下,即製成MP3音樂檔案的行為,除非只是供自己欣賞的合理使用情形下,是會構成著作權法侵害重製權的,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將會有刑責。如果再將MP3音樂置於網路供人使用,構成著作權法公開傳輸權,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但網友也不用太擔心,依著作權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的規定,對於一些超過五十年的經典老歌,或該歌曲之著作權人死亡已逾五十年,或者是未曾在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且與我國無著作協定的國家所取得的音樂著作(包括了電影、小說等著作),這些著作財產權均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或許網友仍會問,MP3的規定是如此,但若以音樂原曲改編成MIDI檔,是不是就不會構成侵權呢?將原曲用不同的樂器或聲音重新傳達著作內容,雖然涉及到「改作」行為,但仍是屬於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所稱的「表演」,是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衍生著作,如果不在公開場合表演,只是自娛性的娛樂,尚不須經原著作權人的同意;但若是將該表演改作成MIDI檔放在網路上,就屬於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還是應該經過原曲著作權人的授權同意,才為適法。同理,MIDI檔裡的雲霧或水波等影像的創作,是為美術及圖形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如他人要使用該作品,當然還是要經過該著作權人的同意。

相信很多人對於喜歡的戲劇或是電影片,會直接用錄影機錄下來,或是購買DVD或VCD珍藏,以上行為如果都只是供自己欣賞或送給親友,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使用,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作」,都不會構成侵權,但它仍然是一個將著作重製在光碟內的行為,在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裡,對於不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於光碟的行為處罰是很重的,尤其是新法已刪除舊法規定光碟錄製份數不得超過五份(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造成的損害不得超過新台幣參萬元的規定,這表示未來在盜版光碟的追訴上,會更為嚴峻。

因為科技的發展,讓我們生活的更加便利,用一部電腦連上網路,我們就可以在網路世界中隨意閱讀、聽音樂,我們幾乎無時無刻都在享受別人的作品,面對著作權法的規範,不管法令的修改是否能因應急速變遷的網路環境,提昇法律的認知,尊重權利,避免觸法,應是現今社會所必要的。快樂,總不能建立在侵害他人權利之上,不是嗎?

來源: http://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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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只找的到有關MP3等相關法律。
至於你說的MV,我想是可以分享的,但前提是要歌手以發表過的喔,
不能是還沒發表你就先發表,這樣會觸犯。
還有,還要註名出處以及哪位歌手或詞曲作者或者來源。

至於他人影片分享,我想這一定是觸犯著作權的行為了。

2006-08-29 07:20: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清新不著邊際 1 · 0 0

..合法後屬於商標法特別刑法。

2.現在很多業者及廠商及個人以商標分類亂告。

3.商標法有規定要實施民法物權編才能合乎法律程序。

4.著作權法.商標法.合法後 是 刑民法的問題至於刑民法問題 法律科技.侵權問題法加上證據的引證,但是如何推翻別人的證據引證,又是另一門等牽扯到刑民法問題,舉證責任要清楚就可以透過法律訴訟確保自身利益實務見解是,至於刑民法問題 ? 方面有很多可以用,但是要看你們的問題過程出在哪裡 ?.

2013-02-23 14:35:00 補充:
1.網拍不小心觸犯,商品,商標法.商標人】網路.散佈.販賣.未經著作權商標人同意.[【違反公訴罪行刑期公訴罪. 檢察官主動偵辦犯罪事實依刑法.途徑解決,之後等等[法律用語] 方式,以保永久性不必要的麻煩。】.【【違反公訴罪行刑期公訴罪. 檢察官主動偵辦犯罪事實依刑法.途徑解決,之後等等[法律用語] 方式,才能達成法律上正確的依據,以保永久性不必要的麻煩。】.【著作權法 91條.92條.101條】.【刑法新修正商標法參考意見 95條96.條97.101條】.【代理商賠償和解是民事

2011-04-29 05:02: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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