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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我那讀小四的兒子在馬路邊騎腳踏車,鄰居國中生牽著一隻狗經過,突然發狂衝上前來,咬住我兒子的腳盤不放,因為嚼了兩口,所以留下約十幾個齒痕,血肉模糊加上烏青。
事發時我不在現場,等我回到家門口,鄰居小孩跑來道歉。我問說:\'\'你父母呢?派你當代表嗎?\'\'他回說:\'\'它們都在家裡\'\'。後來那媽媽眼看兒子談不下去了才出面。我告訴她:\'\'你的狗太凶,見人就上,整社區的人都被嚇過,請你要把狗套上嘴套。\'\' 她不太高興,說\'\'醫藥費多少我會負責\'\'。我則告訴她:\'\'現在大家都有健保,我急著要帶小孩去看醫生。\'\'到了醫院敷藥敷了一大包藥,外加打破傷風針還得吃消炎藥。
這一星期來,我又帶回醫院去複診兩次,傷口也開始復原,但是烏青不退。不能去游泳,也無法參加游泳班的結訓典禮,孩子心情很鬱悶,原本沈默的孩子變得更不愛說話了,看了讓我心疼。比較讓我不滿的是:這一家人從那天起,就再也沒有問過一句,連一通電話來慰問也沒有。甚至男主人在巷道開著車子見到我,加緊速度就從我身邊呼嘯而過。
一星期了,它們當作沒那回事。我不禁想問:我們家的孩子難道活該倒楣要被鄰居惡犬咬嗎?難道惡犬咬人,主人不必負責任嗎?因為我夫妻兩都是當地的小學老師,甚至那國中生還曾經是我老婆班上的學生,和它們翻臉吵架也不好看。只是我一直不能釋懷,難道我們的社會生病了嗎?我必須如何讓他們知道自己有錯呢?

2006-08-23 10:53:0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luyjluyj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其實我國對於飼主對寵物訂有管理責任,違反者,可以處一定金額之罰鍰。如寵物對第三人造成傷害者,主人在法律上應負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二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違反者,處新台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之罰金。
刑事責任;應防範而未防範,導致寵物對他人造成身體上傷害,飼主應負過失傷害罪。
民事責任;依民法第190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也就是主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二項規定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汝等小孩受惡犬之傷害,幸無大礙,惟飼主態度令汝等氣忿,本人僅就飼養寵物應負之責任做法律之引述,至於汝等可否追究,不表意見。

2006-08-28 12:01:57 補充:
恭喜你化解兩家之間的嫌隙
對於賢伉儷為人師表
除教育莘莘學子外
更教育了社會人士
除自身的利益
更要顧及眾人的權益
再次謝謝你

2006-08-23 13:23: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墨妍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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