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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因詐欺欠錢.所欠的錢.想要追討.曾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因對方不收信.無效.我查了他的戶籍地址仍是原來的地址.接下來不知如何處理是好

2006-08-23 08:10:1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使女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所以我的收到法院文件是92年11月14日.其中所給的三個月期限已過.還要從新申請嗎

2006-08-23 08:42:42 · update #1

3 個解答

支付命令是依民事訴訟法聲請的,依該法509條規定不得為公示送達喔有的法院會接受寄存送達,有的不接受你收到法院文件是92年11月14日的話,都已經超過2年了,一定失效的啦建議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如果他不收傳票就可以公示送達,然後出庭時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即可

2006-08-23 09:18: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BIN 6 · 0 0

支付命令用公文送達通常會被打回吧,應該不行

2006-08-23 08:57: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付上對方戶籍再用[公示送達].何為公示送達.就是登報紙啦.然後再剪下刊登物再交給法院就行了.[可以叫報社幫你剪]


行政程序法
第八十一條 (公示送達之生效日期)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第七十八條 (公示送達之原因與方式)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第七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職權之公示送達)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2006-08-23 08:25:2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bossmay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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