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我朋友的爸.媽是老一輩的夫妻,
目前聽說他們要離婚,
朋友問我要怎麼認定他爸.媽的財產是算哪一種的?(因為他們沒有去法院登記~也沒有立訂書面契約)民國50幾年結婚的,(母親的姓名從父親姓)
1法定財產制、2共同財產制、3分別財產制
哪他們現在因該是哪一種現況呢?
請懂法律達人幫忙解悶??非常感謝^^!
要是他們屬於第一種!離婚因該要注意什麼重要事項?(財產,兒女監護權,)
要是他們屬於第二種!離婚因該要注意什麼重要事項?(財產,兒女監護權,)
要是他們屬於第三種!離婚因該要注意什麼重要事項?(財產,兒女監護權,)

2006-08-22 22:38:46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ken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一、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二、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如未約定則採用法定財產制。

三、法定財產制的種類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動產可以登記之時點認定,動產則以取得時間認定,如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時,法律先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所有或妻所有時,例如家中電視機沒有發票或任何支出證明時,法律先推定為夫妻共有,如有反證時可以推翻之。又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之孳息,應算入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擁有之股票於婚後產生之紅利,納入婚後財產範圍。

四、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區別實益: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

五、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所有權由夫妻分別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例如出租)及處分(例如變賣)。如有負債,亦各自負清償責任。

六、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依其能力負擔,包括家務勞動之負擔方式亦屬之。夫妻可以在家庭生活費用外,相互約定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七、如夫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有脫產之行為,將害及未來剩餘財產分配時,不論有償或無償行為,在一定要件下,他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上開有償或無償行為,以保全剩餘財產分配。

八、夫妻離婚或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婚後財產扣除與婚姻貢獻無關者(包括繼承、贈與及慰撫金)為剩餘財產,應予平分。所謂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包括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因此台商在大陸如另起爐灶,在台配偶為防止財產被淘空,可以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提前進行剩餘財產之分配,以保障權利。

九、剩餘財產的計算,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但應追加計算前五年處分之婚後財產納入分配。惟此一部分法律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故新法上路後非馬上可以追加五年的處分財產。

十、新法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為一身專屬權(舊法未規定,實務上及學者通說均認係普通財產權),換言之,依新法僅夫或妻有請求權,夫或妻之債權人或繼承人均無代位請求權,此點攸關交易安全,不可不慎。至約定財產制部分仍維持「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二種,夫妻可視個別需要自行選用。前者尚可選定全部財產之共有或僅以勞力所得部分(即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勞力所得)為共有,其餘財產仍適用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的特色是將財產所有權共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負債亦均共同為之,因此處分時,相對人(夫妻以外之第三人)應注意是否雙方均同意,未經同意之處分可能無效。
~~~~~~~~~~~~~~~~~~~~~~~~~~~~~~~~~~~~~~~~~~~~~~~~~~~~~~~~
以上內容撰自〝http://bigwife.yam.org.tw/law/law-4e.htm〞
那裡也有關於〝兒女監護權〞的說明~~~~有興趣去參考看看喲!^^

2006-08-23 07:19: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喬 5 · 0 0

參考下面的網址看看

http://phi008780508.pixnet.net/blog

2014-05-13 00:45: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須知
一、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二、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四、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五、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
  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六、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請參閱後述簡介及民法第一○三一條至一○四六條之規定)。
七、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八、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訂約登記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機關所發之謄本。
  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
九、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式或蓋印鑑章。
  前項印鑑如毀燬、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刻登當地新聞紙三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十、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三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十一、重為登記:已登記之住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聲請重為登記,並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及住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印本各乙份。其不重為登記者,前登記簿之登記,因滿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自住居所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重為登記,復遷回原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視為未變更。
十二、外國人之夫妻財產登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適用前開各規定。
十三、登記之異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約定財產簡介:
1.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
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


(如需協助歡迎來信或到下列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wei959/

2006-08-23 05:17: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以前是共同財產制」←No!我國有民法以來從來沒有以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
老夫妻要做夫妻財產清算會牽扯到很繁複的時間問題,抽象的解釋很麻煩。建議你開個清單並註明取得時間,然後去找律師做諮詢,才會比較清楚。

2006-08-23 04:50:3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以前是共同財產制,辦財產分開要去法院公證,但目前法律己改成財產分開制,所以分開時仍可擁有名下的資產,但離婚時要注意的事項,離婚協議書最好請代書擬好確認才簽,不要省一點點錢自己寫,到時很多權益就這樣沒了,至於監護權,若不爭取的狀況下,大致上都是判給男方,基本上離婚的細節要兩人去溝通討論出來,因為又滿長的一段婚姻,之間的財產部份就滿難算的清楚,因為要算到很清楚就需要舉證,超麻煩

2006-08-22 22:54:3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1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