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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民國73時,遭人偽造簽名蓋章當保證人.被對方利用來向銀行信用貸款,當時我有向對方提起相關訴訟,對方敗訴被求刑五年.

到了最近,我收到法院的送達證書,要扣押我在農會的存款!「請問,我是被害人,而且打贏了當時的官司,為何我的存款還要遭到法院的扣押?」
請懂的法律知識的人幫我解答,謝謝!

2006-08-23 18:56:0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阿瑋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To : vincent 事隔這麼多年,是否已經超過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的時效呢?現在提出還來的及嗎??

2006-08-24 18:58:28 · update #1

3 個解答

一 如果確定是當年那筆債權  你可以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勝訴後就不用付款二 刑事歸刑事  你沒有去確認債權不存在  銀行還是會跟你追討

2006-08-23 19:08: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1.請提出當初訴訟相關文件告知銀行
2.你是被害人,而且打贏了當時的官司,我的存款還要遭到法院的扣押,是因為法院沒有知會銀行導致,提出當初訴訟相關文件告知銀行即可取消扣押

2006-09-01 09:09:4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極滅の無敵青蛙ノ 7 · 0 0

你沒跟銀行說......
銀行怎麼知道你是被冒用的 =.=

2006-08-23 19:36:4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山城老怪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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