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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理委員會可以擅自調漲機車停車費嗎?因為地點位於台北車站因為台北車站附近後來停機車要停車費,所以從原本的300元調整為450元,這樣是合理的嗎?

2006-08-23 14:11:1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ny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包含停車區域)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  使用特別約定。(含括收費問題)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所以,管理委員會不可片面違反規定、任意調漲收費,

 建議您可以複製本文當成附件、寄發存證信函,聲明:調漲要求無效,

 請限期回覆處理方式並且拒絕繳納違法超收費用!!

2006-08-24 09:42: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大樓的公共事務應經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始可通過~會議規則如下:第   31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   32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
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並公告之。如果沒招開會議就由主委擅自決定~基本上是無效的~

2006-08-23 18:01: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ㄚ哲 7 · 0 0

看他有沒有公文呀~

2006-08-23 17:24:5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刺青小魚★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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