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下班時發現,我停在員工停車場的車子車窗被破壞,內部DVD螢幕音響已經被偷竊(包括剪斷的電線,原廠估價竟需12萬多),請醫院保全警衛報案,警察詢問時我才赫然得知,我停的這一區域員工停車場\"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竊案\",但是醫院就是不裝監視器,他們保全公司及醫院是不會負責任的,發生在自己身上也只能叫我看開一點,自認倒楣。
令我感到氣憤的,既然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警衛說5月的時候,這一區域曾經一次有20多輛車被破壞),院內並\"無聽說宣導公告\",這區也\"無張貼警告告示\",\"沒有裝設監視器\"嚇阻,\"更沒有保全巡邏\"(如果有保全的話,就不會是我自己下班才發現遭竊),我在等待警察時,週遭仍陸續有下班人員來開車(因為太多員工開車,只有白天班人員的車子停在員工停車場,其他夜班人員車是停在訪客停車場,不然停不下;主管或醫生的高級車停在另外管制的地下室內停車位)。
家人要我不要和醫院理論,免得被當作黑名單,有醫生跟我說想要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就等著丟工作吧!其實我也不指望能夠得到什麼賠償,最氣不過的是醫院的管理未免太草率(員工停車場每個月須繳停車費),基層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如何看待?今天如果有善盡能做到的保全措施,或是宣導(至少我會避免停放這區停車位),我還不會如此氣憤。之後如果醫院還肯作一些亡羊補牢的保全措施(至少裝個有功能的監視器),或是安撫慰問一下也好,至少還能諒解,但如果一直不聞不問,那這個令人心寒的醫院誰還會想待下去?!
我上網查了一些資料,醫院可注意卻未注意,根本沒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消基會-消費新知消費新聞--大賣場停車場失竊記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592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1B0000001&K1=%A8%FC%B1H%A4H&K2=&K3=%A6P%C3%FE%AB%B4%AC%F9&K4=&Fusekey=%B1%60%A5%CE%BBy%B7J
「民法第590條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請問我能夠適用這些條文嗎?醫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嗎?是像警衛說的只能自認倒楣,然後繼續提心吊膽的上班?還是要看「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條文呢??
有無懂得法律條文的朋友能為我解惑呢?謝謝。
2006-08-21 21:50:25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筱雯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是在8/17晚間報案的,這幾天護理長有幫我詢問管理停車位的部門,院內應該沒有「停車場管理辦法」這種東西,而且他們說之前也有提出裝設監視系統,但採購組就是不買,所以他們也很無奈。
這根本就是安全管理上的怠惰!!更增加了我要求「損害賠償」的意念。
這兩天護理長幫我提出了「院內事件處理提案表」,我倒想看看,除了單位阿長替我奔走之外,院方本身會不會有什麼安撫或提出改善的動作,漠視員工的安全及權益的到什麼程度?
2006-08-24 20:33:35 · update #1
我是在8/17晚間報案的,這幾天護理長有幫我詢問管理停車位的部門,院內應該沒有「停車場管理辦法」這種東西,而且他們說之前也有提出裝設監視系統,但採購組就是不買,所以他們也很無奈。
這根本就是安全管理上的怠惰!!更增加了我要求「損害賠償」的意念。
這兩天護理長幫我提出了「院內事件處理提案表」,我倒想看看,除了單位阿長替我奔走之外,院方本身會不會有什麼安撫或提出改善的動作,漠視員工的安全及權益的到什麼程度?
2006-08-24 20:34:22 · update #2
我是在8/17晚間報案的,這幾天護理長有幫我詢問管理停車位的部門,院內應該沒有「停車場管理辦法」這種東西,而且他們說之前也有提出裝設監視系統,但採購組就是不買,所以他們也很無奈。
這根本就是安全管理上的怠惰!!更增加了我要求「損害賠償」的意念。
這兩天護理長幫我提出了「院內事件處理提案表」,我倒想看看,除了單位阿長替我奔走之外,院方本身會不會有什麼安撫或提出改善的動作,漠視員工的安全及權益的到什麼程度?
2006-08-24 20:35:08 · update #3
(電腦似乎有點問題,補充內容一直重複送出)
我在「交通部全球資訊網」又查到一些資料
http://www.motc.gov.tw/hypage.cgi?HYPAGE=business_4_cont.asp&msgid=538&classid=4
交通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交路九十字第000八八三號
主旨:公告「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2006-08-24 20:54:43 · update #4
(續上一個補充)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五、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
(四)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甲方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五)乙方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施,甲方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乙方及其相關人員因本契約使用停車場設施,而發生意外事故或遭毀損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方「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2006-08-24 21:02:17 · update #5
謝謝小暘和ctt兩位朋友的意見
(因為我的字數超過系統300字的限制,只好分成幾次補充問題)
關於ctt 回覆
引述:(2006-08-25 2:05 補充
答覆:1.必須指證惡意管理(善意責任之反詞)理由;
2.院方可以指稱"相當之注意"係指聘請保全並相當注意要求該聘用公司作好停車場管理!!
就我觀察到的現象,如我所發問中對「醫院員工停車場」管理方面的質疑:「甲方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
1.院內並「無聽說宣導公告」
2.這區也「無張貼警告告示」
3.「沒有裝設監視器」嚇阻
4.「更沒有保全巡邏」->(無"相當之注意"要求作好停車場管理)
2006-08-25 06:56:01 · update #6
(如果保全"有在巡邏"的話,就不會是我自己下班將近晚上20:00才發現遭竊,週遭仍陸續有白班下班人員來開車,只有白天班人員的車子停在員工停車場,當天上午有下雨,而車內並無明顯有被雨淋濕的痕跡,所以我覺得很有可能是在白班16:00下班前發生的,這期間都沒有保全發現!!好像只有出入口處才有警衛管車輛進出有無停車證而已吧?!)
2006-08-25 06:58:17 · update #7
關於ctt 回覆
引述:2006-08-25 2:04 補充
答覆:你要提出"可歸責"的部份,必須要非常單一而明確!!
1.以上我所提出的情形,院方「可注意卻未注意」符合「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不在此限。」嗎?
2.至於"單一而明確",是指怎樣的部分呢?
2006-08-25 06:59:21 · update #8
民法-第 184 條相關判例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4A18+%A4W+++++++++2746001
裁判字號: 上字第2746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上冊) 第 99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 條
要 旨: 怠於業務上應盡之注意,致損害他人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至賠償之數
額,自應視其實際所受損害之程度以定其標準,如實際確已有受損害,而其數額不能為確切之證明者,法院自可依其調查所得,斟酌情形為之判斷。
2006-08-25 08:32:10 · update #9
謝謝ctt的回答
另外關於ctt 回覆2006-08-25 19:35 補充
引述:現在講,以後要改進、要做;不管的話,就是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今天晚上我去派出所作筆錄及拿報案三聯單,承辦警員告訴我,最近在這家醫院發生車輛的竊盜案,已經有三起了,都是同一款車!!(我的昰第一起,之後2-3天第二起,到第三起發生,不滿一星期),"院內仍沒有宣導及公告"(無法理解院方管理的心態) !!派出所曾經發過公文建議裝設監視器,至今也沒有動作……
2006-08-26 19:12:35 · update #10
以上,算不算院方「可注意卻未注意」,適用下列條文嗎:
1.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但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2.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自然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按同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應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2006-08-26 19:26:16 · update #11
謝謝各位朋友的回答
員工停車場有另外的車輛出入口,部分長期復建的病患車輛可免費申請停車證(我爸有一位朋友如此) ,另外外部車輛登記也能進入,而醫院的"任何人"皆能步行靠近,,每個月須繳停車費,前陣子開始若亂停轉彎處,總務拍到照片還會罰款(我有同事沒注意到被罰錢,氣的要命;直接由薪水扣掉,不怕你不繳,不知道是根據什麼條文能這樣做,有違勞基法吧?)
2006-08-26 19:46:54 · update #12
我知道和醫院爭不容易,但有讀法律系的朋友告訴我這是可以求償的,如果能用談的爭取到當然最好,畢竟走法庭是很累的;如果這是我的權力的話,我也不願意因為"醫院的管理過失"而損失幾個月薪水的代價,畢竟這年頭,這間醫院,有時候很多事情都得經過一再爭取才能捍衛自己應有的權利啊~
2006-08-26 19:47:50 · update #13
一般停車場為開放或限定開放空間,醫院不太可能有負責您車輛安危的責任!
要告醫院恐怕很難;但是,這個白目的保全竟然要你自認倒楣???
警衛應該是最需要負責的對象,花錢請他來,沒有保護安全還說風涼話??
建議您:了解一下這家保全公司並弄清楚這位警衛大哥是否為合格保全員。
(經過安全查核、持有保全護照並定期接受訓練)
依據保全業法規定:發生治安或緊急案件未依規定程序通報有關機關處理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管轄單位為警政署)
但是,等一下!!罰死他也沒用!
蒐集資料後,再以存證信函寄給這家公司要求給個答覆,不從,再舉發!!
ㄟ,方法用對了:消氣又得到好處;
方法用錯了:損失+嘲笑+沒有工作...謀港哦!!
2006-08-25 02:04:22 補充:
引述:(四)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 ,甲方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但 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 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答覆:你要提出"可歸責"的部份,必須要非常單一而明確!! 引述:(五)乙方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 項停車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答覆:此處的"過失"是指被委託保管人的直接行為!!
2006-08-25 02:05:32 補充:
引述:(六)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施,甲方應善盡管理 維護之責,乙方及其相關人員因本契約使 用停車場設施,而發生意外事故或遭毀損 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方「對 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 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 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答覆:1.必須指證惡意管理(善意責任之反詞)理由; 2.院方可以指稱"相當之注意"係指聘請保全並相當 注意要求該聘用公司作好停車場管理!!
2006-08-25 19:21:16 補充:
簡單的說:你所指控的事情將產生判定結果,如果法官認為醫院對停車管理還是有注意的事實(不管高低多寡或不符合你的注意標準)要認定絕對的缺失,應該是有空間的!!例如保全巡邏總不會固定在你車旁,只要他有巡邏、沒有睡覺、翹班...就算他每天只巡一次,就很難說她沒有盡到應注意而注意的善良管理責任!!
2006-08-25 19:35:32 補充:
所以,你如果以對方少做某些事,想告成?恐怕不容易!!應該找出實際缺失並提出證據,例如:你已經要求的合理防治事項,對方置之不理(如你知道的要求監視器不裝;或要求張貼告示;或加強巡邏...)!!現在講,以後要改進、要做;不管的話,就是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不講怎麼做,如果院方或保全有相關管制處理行為,哪怕只是一點點,都會造成法官認為有做!!(太××保全公司竊案賠償,就是因為已有人告知問題癥結所在,結果不理,才被判賠200多萬)
2006-08-25 19:43:26 補充:
如果依據你的邏輯,恐怕連警察都要賠了!!(你我都有繳稅請警察維護治安不是嗎)
2006-08-28 01:08:40 補充:
我還是覺得找保全公司比較容易達到目的!!
2006-09-02 00:58:07 補充:
在這個人吃人的社會裡,的確權益要靠自己爭取!!~響鑼用重槌.亂世用重典.沉疴下猛藥!!我支持你!!
2006-08-22 07:26: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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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 20:33: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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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21:05:2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台灣停車場管理已有數十年歷史,在停車場裡車內財物或汽車被竊,尤其大環境不景氣下每天都在發生。民營停車場在消基會壓力下已經逐步改善中,但改善程度其實不符大眾期望,只有一些重視企業形象的管理公司。
另外某些公家單位(如醫院)不開放對外停車場,其實他們沒有管理經驗,不知如何防範汽車財物被破壞防範措施。搞不好停車場基本設施都沒有(如監視系統)甚至損壞了都不知道。假如停車數不具規模,更不會有專屬管理人及設施協助管理,那你付費停車,其實就必須有相當風險。
事情已經發生,除報警處理外,應該再給那些單位壓力,加強管理人專業教育,還有基本設施(監視設備、電腦管理設施、管理章則、公告...)
2007-02-04 06:41:4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停車達人 4 · 0⤊ 0⤋
員工停車場的型態是屬於何種型態?(開放式?管理式?有無收費?)
如果屬於開放式不管有無收費型態,那自己都要小心點!
如果屬於有保全管理無收費,依照發生那麼多竊案!那請注意保全的素質!!(內神通外鬼,尤其是在無監視設備的情況下,更需注意)
如果是有管理且收費,那是可以考慮據理力爭,不過小心被記黑點!)
2006-08-26 22:34:06 補充:
員工停車場是屬於全體員工所有,繳費管理是必須的,不管是哪個員工發生竊案,都會讓人擔心自己的愛車是否會遭殃?這是需要自己醫院在管理方面自己去協調,該如何加強停車場安全設施
加裝監視器,請保全公司設置巡邏點,每幾個小時至巡邏點簽到都是可行方法
依照您們現在的情況只有一發生竊案馬上至警局報案,並填寫3聯單,把壓力帶給警局,警局一壓力大必定會函文要求院方給善情況,畢竟竊案太多對誰都不好~~~
2006-08-26 18:33:5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yh39799 7 · 0⤊ 0⤋
1.先講,有時候與到麻煩的問題,不一定是法律可以解決的.
2.這例子很明顯,醫院故意不裝監視器,因為一但裝了監視器,醫院反而要開始負責這個停車場所有大小刑事案件,搞不好夜歸護士是被殺或是強姦...偷竊只是小事.你有繳錢醫院說是管理費,不然你要繳更多說是保全費吧.
3.所以醫院請保全,就是要把責任推給保全员.
4.保全[公司]會告訴你,他們簽約負責只是管理停車,不負責治安[例如偷竊]維護.
5.意思說,醫院與保全都說:不必為你的財產損失負責.
6.有沒有道理????法院見面.
7.我看這案子是73波,醫院勝算7成.
8.許多大賣場都有標語..本停車場只供購物停車之用,財務請自行小心保管,賣場不負失竊責任...
9.沒辦法,這就是現實,法律就是有許多管不到黑色地帶.
2006-08-22 07:14:58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