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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事情教麻煩解惑,感激不儘~~
一棟大廈的外圍店面,和同一棟大廈沒有相同的出入口也不會由同出入口進出;除了水塔是共用之外,沒有任何的公共設施是店面會用到的,也沒有請任何的管理員(因為沒有管理室)
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三條的第三點所指的專有部份,以上敘為是為「專有部份」嗎?

2006-08-21 20:17:5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江軍★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因為大樓的管理委員會剛成立,要我們繳管理費6000元;我們的大樓是成一個口字形,住戶共同由唯一的其中一個出入口進出,但是我們是在這個大樓的外圍店面,所以不會由共同出入口進出,其中社區的任何大門、信箱、地下室,監視系統我們都沒用到,大樓也沒請保全人員,只是單單成立一個管委會,因為我們店面當然有自已的出入口也不會用到其中的相關設施,除了水塔有共用而已;那麼管委會要我們繳六千元的費用我們覺得不合理,所以相請問我們是不是屬於專有部份,那專有部份是不是就不用繳管理費了?或該怎麼繳?有勞大家幫忙了,謝謝!

2006-08-22 19:48:42 · update #1

3 個解答

是指店面嗎?店面當然是專有,

如果指的是店面以外的地方,就不是專有!!

(您可否再說詳細一點,直接把想法講出來)

2006-08-22 01:23:24 補充:
專有:就是私人專用共有:就是區分所有權人共用約定專用: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不會去用的公共部份,而且列入規約的區域

2006-08-23 08:27:18 補充:
我想您應該先了解:大樓的產權有一些是無法和別的用戶分割清楚的,這些地方,一般就稱為:公用或共有。像你說的大樓內部以及沒說的店面前的騎樓都是,所以產生了共同分擔的責任。這種責任不會因為誰用的多?誰用的少?而有所區別!有些人可能一輩子用不到或不會去用某些地方或設施但是還是要分擔費用。

2006-08-23 08:27:52 補充:
個人認為你真正想要的答案是:可不可以只管自己,別人花錢的事你不想參加!一.只要你的權狀中有公共的區域而且和大樓其他用戶無法區隔的,這些相關或衍生的費用,您就有負擔的責任。二.如果您認為買的房子和住家性質不同,想分清楚的話:一般大樓的作法是:由大會決議後、訂定規約,把大樓分為「住宅區、商辦區」;依比例分為二種不同屬性的委員並且有二種不同的管理費收取方式。(注意:有些大樓案例是商辦區反而收的多哦)無論你想怎麼做,都需要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並且列入規約才算數。至於,收6000元的事,應該是由大會決定或大會授權委員會才可收取,不是委員會要收多少、就收多少!!

2006-08-21 21:19: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所明定,又按同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故所述之店面當屬專有部分,但其所有權登記,除專有部分外,應含有一部分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包含屬於共用部分之法定空地等)。
  另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涉及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其收繳規定,當依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與其住戶使用共用之多少無關,故貴社區如規約已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應繳納之管理費,顯然管理委員執行收繳,台端恐無理由拒絕,否則管理委員會可依同條例第21條規定向法院訴請支付命令及延遲之利息。
  惟台端如主張管理費之合理性問題,依據民法第822條之規定:「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擔負,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擔負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故台端可向法院主張管理費之負擔,僅願就所持有共有之應有部分分擔,而降低應繳納之管理費。
  另外所述之大樓如為住商混合居住,且有各自獨立之出入,建議可聯合其他店面,依條例第26條規定,分別成立店面及住家兩個管理委員會,各自管理,如此可訂定各自之管理費收取之規定,惟店面及住家須對原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釐清分擔權責。

2006-08-30 06:05: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adarhuang 2 · 0 0

或許把問題說的詳細些,較能得到你要的解答。

2006-08-22 05:17: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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