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件事情想請教~
如果有一公寓大廈要收管理費,其用途為整修大樓<內>之公共設施,但是大樓外圍的店面住家跟本沒有從公共的地方進出,也沒有任何有關大樓的公共設施,且要整修的地方根本也和店面住家沒關,那麼同屬一棟大廈的外圍住戶須要繳那些管理費嗎?
麻煩可以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內容解答嗎,這樣比較有說服力,謝謝!
2006-08-21 20:04:4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江軍★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第十條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只要所有權人有持分就必須分擔)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如果規約或大會有規定支付或收繳方式,依據規定辦理)
2006-08-22 00:45:54 補充:
第十一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修繕事件是否重大到需要開大會辦理必須拿捏,但不管如何,所有權人仍然要分擔)
2006-08-22 00:54:48 補充:
第二十六條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在非封閉情況下,獨立棟或獨立出入口的公商所有權人可以成立自己的管理委員會,但是需要經過該獨立區域所有權人超過半數用簽章方式同意並且需要經過大會同意)
2006-08-22 01:00:08 補充:
(接續)規約裡面應該規定: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公共基金之分配。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注意到了嗎?非封閉之集合式住宅內,符合條件(獨立)的話,分工妥當後,可以有二個管理委員會,各自有大會及規約)
2006-08-21 20:15: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