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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父親日前過世,名下留有4筆土地(沒什麼價值),債務方面在聯徵中心無紀錄,是否有私人債務不得而知,因此我想辦理限定繼承,而有繼承權的人共有3人(我、2個妹妹),(其中我們打算協議土地我繼承,妹妹繼承現金2千元)。然後我去國稅局查財產時候,他說要申報遺產稅要先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2.所以現在我的問題就是接下來我應該怎麼做??準備哪些文件?
該按順序跑哪些地方(地政?稅捐處?法院?國稅局?)
***我看了一下知識+的回答,辦限定繼承需要遺產清冊,可以檢附國稅局財產清冊+聯徵紀錄替代嗎??
***土地要協議分割很像要分割協議書,是否可以提供範例下載??

煩請有經驗的專家指導我ㄧ下,謝謝!!

2006-08-22 13:30:40 · 13 個解答 · 發問者 青春無敵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3 個解答

既然國稅局說申報遺產稅要先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那辦理順序就是:
1.法院(限定繼承)
2.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3.稅捐處(遺產稅免(繳)納證明書查欠完稅)
4.地政事務所(分割繼承登記)

...........................................................................................................................................

限定繼承需要”遺產清冊”可以至地政事務所取得”登記清冊”填寫。

限定繼承需附資料:
1.遺產清冊
2.繼承系統表
3.繼承人戶籍謄本
4.繼承人印鑑證明
5.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
6.繼承人印鑑章(蓋章)
※ 以”民事呈報狀”呈報法院 。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一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三個月期間。

1.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2.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七項:二個月期間。

1. 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 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三、 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四、呈報法院
1. 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 除開具遺產清冊外,尚須將其意思表示呈報於法院,如此始能鄭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經由法院不可。

繼承人為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1).陳報人。
(2).被繼承人知姓名及最後住所。
(3).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 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 法院服務中心備有範例及申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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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遺產稅需準備文件:
1.遺產稅申報書(申請人需蓋章)
2.被繼承人戶籍謄本(除戶)
3.繼承人戶籍謄本(現戶)
4.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的,要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
5.繼承系統表
6.土地及建物謄本
7.房屋稅單影本
8.存款或定期存款,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或存單影本。
9.申報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存摺影本。
10.申報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遺產,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及該公司在被繼承人死亡日或死亡前1個月內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 國稅局有提供”遺產稅申報書”

遺產稅免稅:
於領到國稅局所核發的『遺產稅免納證明書』後,至稅捐處查欠完稅。
(例如:地價稅、房屋稅等有無欠稅)

需繳納遺產稅:
國稅局承辦員會核發”遺產稅繳款書”,需至銀行繳納!
繳納完畢後,需拿”遺產稅繳款書”至國稅局領取『遺產稅繳納證明書』,再至稅捐處查欠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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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繼承登記”是指所繼承的所有遺產,依各繼承人需求及協議無誤後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例如:
遺產有土地一筆(所有權全部)、建物一棟(所有權全部)、現金90萬元,
繼承人:母親、兒子、女兒共三人繼承,其母親不願繼承不動產,而由兒子與女兒繼承。
※ 則母親繼承現金90萬元,兒子、女兒各繼承土地一筆(所有權1/2)、建物一棟(所有權1/2)。

”分割繼承”登記需附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
2.遺產分割協議書二份(正副本各一份,副本需貼印花稅)
3.戶籍謄本一份(繼承人現戶及被繼承人除戶各一份)
4.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本、影本各一份
5.繼承系統表一份
6.印鑑證明(所有繼承人各一份)
6.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7.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8.如有拋棄繼承權者:需附法院准予備查之公文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備註:
1.需蓋印鑑章(所有繼承人)
2.”分割繼承登記”不動產需貼印花稅1/1000(依土地及建物現值)
3.影本需在空白處填寫”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上各繼承人之印鑑章。
4.地政規費為現值1/1000,書狀費一張$80元。
5.分割繼承登記案件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副本(有貼印花稅)及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本及繼承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於辦理登記完成後需領回,並申請土地及建物謄本查閱有無遺漏或錯誤(有無貸款)!

※ ”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等申請書表可以至地政事務所取得(也有申請範例可供參考)。

2006-08-24 13:03: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Pey-Shiuan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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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7 09:28:13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限定繼承部分 --
被繼承人死亡3個月內致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辦理
需檢具限定繼承聲請書( 可到法院訴訟輔導處詢問 )
國稅局的財產清冊
繼承系統表( 載明法定繼承人姓名 )
戶籍謄本
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
2. 繼承登記
檢具申請書( 到地政機關櫃檯詢問 )
戶籍謄本
完稅或免稅證明
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
土地跟建物所有權狀
辦理繼承登記後才可以辦理分割登記
地政機關櫃檯那裡可以買到相關聲請書

2006-08-22 16:14:32 · answer #11 · answered by lovejonas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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