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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證人未到案,或是有新證人、證物未到法庭...等,種種因素,使得法案得延後再審(過幾天再審),但,被告人的追訴期,今天是最後一天,那會怎麼樣阿?

可以再度審理嗎?

2006-08-22 13:07:08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如果,再次審理後,法官宣判,被告人有罪...
這時,辯方律師,提出,被告人的追訴權已過...

那...會怎樣?

2006-08-23 12:52:59 · update #1

5 個解答

第 80 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第 82 條 (本刑應加減時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第 83 條 (追訴權時效之停止)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
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
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
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所以追訴其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但在特定情形者,時效繼續進行,如果你所說今天是追訴權的最後一天,有考量以上所有情形,則法院應第 302 條 (免訴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 時效已完成者。
三 曾經大赦者。
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法院當然可以繼續審理,但最後還是得下免訴判決。所以法院通常不會自找麻煩,但法院也有可能渾然不覺,你可以寫個狀紙主張時效,我想很快就會接到免訴判決。

2006-08-23 18:53:32 補充:
若確定追訴權已過,判決有罪那只能上訴爭執。

2006-08-26 14:31:19 補充:
追溯期是新注音的預設用語@@

2006-08-23 11:13: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harles Ko 7 · 0 0

何謂追溯期?那一國的法律用語?

2006-08-25 05:21: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培哥 3 · 0 0

同意上面2位大大的高見

2006-08-22 14:32:2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慎海 2 · 0 0

已經進入訴追程序,已經追訴啦!並沒有追訴權不行使的情況啊!

2006-08-22 13:35:4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只被告在法律追訴前被警方逮捕,法院必須繼續開庭審理,不因證人未到案,或是有新證人、證物未到法庭...等,種種因素,使加害人逍遙法外,直至官司定案為止。

2006-08-22 13:19:3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法律保護知道的人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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