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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裡有人整天不務正業,回家就是酗酒要錢曾經要不到錢還準備煤油.鹽酸.西瓜刀..等物品來加以威脅請警察來時他又恢復正常,警察根本沒辦法請問這樣有什麼法律可以制裁他嗎?他會被判多少年?家人應如何採取措施制止他??

2006-08-20 20:23:1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小 5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偷偷錄音OR錄影(裝針孔)~自己搜證
等他威脅你時~
告他~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恐嚇取財罪)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恐嚇得利罪)
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未遂犯)。
第一項為「恐嚇取財罪」,其構成要件:
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行為人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必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方能成立本罪。
[何時不成立本罪?]
如無不法所有之意思,而為恐嚇之行為,縱其行為或可觸犯他項罪名,但不成立本罪。
如取得財物.另有正當權利,雖以恐嚇之方法使人交付,亦不能成立本罪,(因其非出於不法所有之意思)。
但其行為超越一般社會觀念容許行使權利之程度,仍可成立他罪。如以債務關係,恐嚇他人若不履行將殺害其生命或傷害其身體,使生畏怖之心,則可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須有恐嚇之行為
「恐嚇」,乃以將加害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懼之心。
「惡害內容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其足使人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如揭發人之祕密,公諸報端或向警察機關檢舉不法而使交付財物者,均可構成。
「恐嚇的方法」,包括使用言語、文字、動作、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均可。如餐廳結帳時將刀插在桌上,以恐嚇方式企圖白吃或包圍被害人說把錢拿出來,免得難看,以將來惡害之事,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怖。
關於施行恐嚇之相關事實,不以違法為必要。如雜誌編輯人以文稿出示芋首長,謂將揭發不法事實,恐嚇取財或向某店主謂將舉發其漏稅,恐嚇取財。
「惡害通知之方式」並無限制,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面告或書面,以到達被害人使其瞭解,並因而心理產生恐懼為要件。此惡害之通知,雖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但必須有發生實害危險之可能。
關於心生畏懼之標準的認定,有主觀說(應就被害人是否因而生畏怖之心定之)、客觀說(一般人在受此恐嚇時,是否發生恐怖之心以定之)與折衷說(就被害人與一般人觀察,如就恐嚇事實,二者之心理狀態,有 一足以發生恐怖之心者,即足以認定之),「主觀說」較為合理。
OR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何時不成立本罪?]
恐嚇之內容包括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等的危害,即使是乙發現甲扒走一個錢包,要求甲把錢平分,否則要去報警,也是恐嚇。但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外之法益以外之事相恐嚇,即不能成立此罪。
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如匿名信)、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可,只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如僅在外揚言傷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難成立本罪。
此通知加害之事,須為不法之事,苟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不能成立本罪。如通知出賣人依約交貨,否則訴諸於法,是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但若以苟不依約交貨,將加殺害,則應成立本罪。
加害行為之內容,須為行為人所能支配實施者,如以神鬼災禍相恐嚇.則不能成立本罪。
其以不法工具為恐嚇方式者.如以信內附以子彈相恐嚇,則應另行成立刑法一百八十七條「持有危險物」。(從一重處斷)。
恐嚇另具有其他目的者,如意圖不法取得財物,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恐嚇公眾罪。
.須致生危害於安全
「危害」,指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
「安全」,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發生恐懼.心理產生不安全感,但不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之通知者,因受恐嚇,產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在恐嚇者,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思,更不能真有加害之行為。
[何時不成立本罪?]
本罪為結果犯, 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倘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固難成立本罪。
苟恐嚇後進而實施加害之行為,加害於人之身體.則應成立「傷害罪」。
加害人之生命,則應成立「殺人罪」。
毀損人之財產,則應成立「毀損罪」。不另成立本罪。

2006-08-20 21:38: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警察哪會根本沒辦法?

先問警察:

要不到錢還準備煤油.鹽酸.西瓜刀..等物品來加以威脅,她們是怎麼處理的??

就要她辦啊!!

告訴警察:

不要只知道開罰單、勇敢的拿出偷拍的精神和效率,預防一下善良老百姓面臨的

威脅吧!!

2006-08-20 21:02: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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