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好心的大人們.房子(倉庫).在別人登記的土地上.從很久之前.到現在一使用將近50年.但都沒有任何單據.如設定地上權.可以設訂多久.有沒有無限期.我很急需知道.請各位大人將知道的告訴我.感恩不盡.
2006-08-20 06:45:5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地上權應如何設定? 地上權的設定係地上權取得的最主要法律事實(此外尚可能因基於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例如繼承、時效取得、法定地上權、徵收等)。而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地上權者,須經登記,始生效力(稱為設權登記。如依法律規定而取得地上權者,須經登記,始得處分,稱之為宣示登記)。又地上權係不動產物權之一種,則其設定依契約而為者,自應有書面之合意。 地上權登記,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應於其權利取得後一個月內,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登記。地上權之設定,如係就一宗土地內之特定部分為之者,並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勘測,而後提出位置圖申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三條)。地上權有無最長期間之限制?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民法無明文規定,應視當事人有無約定而定。倘當事人定有存續期間,其期間長短,悉聽當事人自由決定。所以當事人得設定永久存續的地上權,此有助於促進土地的利用,符合地上權的社會功能。若當事人未定有存續期間,應從習慣(民法第八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地上權此項存續期間之特性,較諸不動座租賃,其租賃期間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參照〉,顯然更具靈活性。地上權能否以時效取得? 地上權亦得因時效而取得。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規定,占有人在主觀上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及客觀上有在他人土地上有地上權,而使用他人土地二十年(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十年)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又占有須行使於他人之土地上,且此項土地不以未登記為限,因地上權為他項權利,其登記必須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同時或其後為之,如係未登記之土地即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故實務上認為無論他人土地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並不以未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一三一七號判例)。 但取得時效完成後,僅是取得登記請求權,須經登記始能取得地上權人之地位〈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因此,在占有人主張依時效取得地上權前,土地所有人仍得主張該占有人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被占有之土地〈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參照〉。如還有缺啥在補充說明!
2006-08-20 08:54: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麻麻 6 · 0⤊ 0⤋
一、地上權可以設定不定期限。
二、如果開始使用時並沒有租賃、借貸時關係,即形成無權占有,也可以請求時效取得地上權,但是實務上要申請登記有相當的困難就是了,而且縱然時效取得地上權了,也會有賠償的問題。
2006-08-23 07:43: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ulu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