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2000年之後假釋的核准率很低,
不若之前高達95%,可是監獄不是人滿為患嗎?
為什麼不放人出來?
政府一面抱怨看守所人太多.一面又不給假釋,不知是什麼心態
2006-08-20 19:54:5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想版主的數據可能有些問題(誤差太多了)1.法務部落實務實假釋政策法務部新聞稿務實假釋政策,該准則准,不該准則不准94.4.20最近發生幾起重大治安事件,假釋問題又成社會議論焦點。法務部頃發布一項統計分析,指出86年到93年,7年間,假釋核准率從5成9,降到3成7。要獲准假釋的機會越來越難。假釋受刑人在監服刑的時間,相對的也就越來越長,尤其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重刑犯採取更嚴格的審核標準。自86年涉及白曉燕案的歹徒假釋出獄後,還一再犯下大案,法務部就採取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以維護社會治安及保障人權。統計資料顯示,假釋核准率自86年的58.8%,逐年下降到93年的36.8%,不到四成的機會。假釋案件的審核,也依據犯行輕重採取不同的審核標準,近幾年平均隔離監33.3%,重刑毒品監20.7%,重刑監38.1%,毒品監48.0%;初犯、普通犯、女性犯則約70%。顯示對重大刑案,前科累累,販毒或難以矯治的受刑人,採取更嚴格的審核標準。假釋從實審核後,受刑人在監服刑的時間因此增加。分析指出,假釋受刑人在監執行率,自86年的56.3%增加到93年的71.6%。但是長短刑期的執行率並不相同。一年以下的短期刑執行率較高,是因為服刑期間必須要超過二分之一假釋門檻,累進處遇達到二級以上,加上行政程序的緣故。長期刑,以宣告10年刑期來看,86年只需要服刑4年4個月,到了93年則需要服刑6年6個月,要付出更大的代價。對於意圖犯下重大案件的人,應具有嚇阻作用。法務部對於輕刑犯、過失犯、短期犯及初犯,這些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透過不同階段的「轉向」措施,採取各項緩和的處遇,例如易科罰金、緩刑、緩起訴、職權不起訴處分、其他社區處遇等方式替代傳統自由型的處罰,給他們更多的自新機會。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重刑犯則提高執行率,以改正其惡性。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2005/4/21)2.受刑人假釋的意義及政策為何?假釋的意義:所謂假釋,就是在刑期尚未屆滿前,經過法定期間,確有改悔向上的實據,由監獄長官報請法務部許可後,暫時釋放出獄。出獄時,在法定期間內,如不再犯罪或不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原來尚未執行的刑期,當作已經執行完畢。但是,如果在假釋期中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的宣告(過失犯罪不在此限),或因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被撤銷其假釋者,原來未執行的刑期,應重新送監執行,此乃為鼓勵受刑人改悔向上之一種行刑制度。假釋的政策:為貫徹假釋制度之功能,進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假釋的核准與否,與罪質的輕重或刑期的長短無必然的關係(刑期長者,假釋核准率低,刑期短者,假釋核准率高是不對的),例如犯殺人重罪,如係初犯,動機可憫、無再犯之可能性、犯罪心理及出監後社會支持系統很強者(如家庭關懷),只要在監能保持善行,有悛悔實據,其假釋則從寬考量,反之,雖犯偽造文書之輕罪,如前科累累,顯無悔改的可能性或執行期間經考核悛悔情形不佳者,則會從嚴審核,即採『務實』審核之一貫原則,只要是『能改、會改、願意改』的受刑人,法務部均會給予假釋的機會,惟如『不能改、不會改、不願意改』的受刑人,法務部將會從嚴審核,徹底落實「寬」「嚴」並濟的假釋審核原則。「關所當關,放所當放」寬嚴並濟,審慎務實的假釋政策是法務部的既定政策。
2006-08-23 06:06: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wenbin 5 · 0⤊ 0⤋
因為假釋後,再犯的比率偏高,尤其是性犯罪及暴力犯,超過7年以上的長刑期重刑犯,假釋比率更低。性犯罪及暴力犯的再犯比太高,造成社會與論壓力很大,法務部及監方假釋委員會,不敢太早准的,反正監所人擠死了,也不干他們的事。非暴力犯及比較沒有再犯之虞的人,就比較容易一點了!!不過假釋核准率應該從來沒有過95%吧!!86年舊法1/3時,有70%就已經不得了了!!
2006-08-21 12:57: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poly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