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案件中有一土地與建物,兩宗不動產合併拍賣,但它下面有附註:
系爭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系爭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
想請教一下假設我在公告期間得標了,地上權人對我有什麼影響嗎?
2006-08-20 19:39:40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flyinwater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房屋出租給別人,房東只能收租而無法使用房屋;土地設定了地上權,土地所有權人在地上權期間就只能向地上權人收取土地地租。名稱:土地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相関網址: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D0060001104本件法拍屋拍賣,地上權人是百分之百擁有優先承買權,只是他願不願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地上權期限長,租金便宜,對方可能放棄承買,但相對得標人當然就不利了。地上權需經地政機関設定登記,投標第一布先調閱不動產謄本中的他項權利部,了解地上權設定情形。有優先承買權的案件,一般人投標意願不高,因為在得標之後,對方大都會行使優先權,那得標人就做白工了。 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866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相関網址: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866如果這件法拍屋第一順位債權人是銀行的話,銀行在放款設定抵押之前,不會接受有地上權之設定,所以目前存在的地上權一定是設定抵押以後發生的事;在第一次投標無人應買時,銀行就能以地上權影響抵押權,拿民法第866條請求法院排除地上權,屆時您再進場投標,不是比較單純嗎?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8-21 17:37: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如果想要認識法拍屋,法拍屋各項資訊或法拍屋入門實戰研習研究,這裡記錄了法拍屋的點點滴滴,可到這裡逛逛唷!www.815.com.tw
法拍屋十數年法拍經驗
2008-03-28 18:14: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Yahoo!奇摩部落格,紀錄關於法拍屋的標購,如果想要了解什麼是法拍屋,可以到這個部落格逛逛唷!http://tw.myblog.yahoo.com/linandy0326
2006-08-29 08:50:2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另外提供參考---
土地有抵押權及地上權之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但地上權不塗銷,一般情況為抵押權人與地上權人為不同人,那就比較棘手,除了土地法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另外地上權可定期限也可沒有期限,可有地租也可不需任何代價,視前任地主與地上權人的約定,若有期限,地上權人可要求使用至期限屆滿,或請求補償他所建築之建物的價值,到時免不了要浪費很多心力去處理,一般去標之前會先去找地上權人商談,達成協議後再出標比較有保障。
2006-08-21 16:50:1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稘豐 2 · 0⤊ 0⤋
1.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有物權之效力,亦即原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他人訂約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主張其契約無效2.故地上權人於您拍定時,主張以同一價格優先購買該標的
2006-08-20 20:09:4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佑一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