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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老公真的無法在繼續生活了,老公堅持不肯離婚。我曾經外遇,但我老公說要原諒我。可是卻三不五時一直翻舊帳,我一直忍耐因為曾經自己犯錯,一開始他拳打腳踢我都默默的接受了,我努力的去扮演好當老婆的腳色。後來是沒有在對我拳打腳踢,卻一直遭到精神上轟炸。現在我對他真的死心了,一點愛都沒有了,我試著跟他談離婚,也清楚的告訴他不愛他了。他一下子說肯跟我簽字離婚,孩子歸我所屬,然後又反悔,一質不斷的重複上演著這樣的劇情。不然就說他肯簽字了,然後他要把孩子帶走,以後連見面也不給我見。
然後我爸媽也說讓我們自行處理,可是又不斷干涉。一直上演全家一起哭的劇情。曾經想自己把孩子帶出去,自己生活,可是我爸又說到時他告我惡意離棄。然而家人家不插手,卻一直站在他那邊。他要孩子我可以讓給他,請問它有那權力阻止我跟孩子見面嗎?還有它還時常喝酒發瘋,醫生有說他有憂鬱症。
我清楚的告訴他不愛他了,他自己也知道,也告訴他別把我一直強留在他身邊
,這樣只是一直傷害對方。請問我諾把孩子帶出去自己生活,當真的被告惡意離棄會有啥結果?會不會到時連孩子也不能見面?如果真的走上法律途進請問我有資格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嗎?
可以懇請各位專家可以幫不令我解答嗎?非常感謝。

2006-08-19 14:28:0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你還是直接問律師(每秒0.65元,一分鐘39元)
http://online.lifelaw.com.tw/ 可尋找你要的律師(先看各位律師的專長經歷再來選擇,不過今天是假日很多律師可能會不在線上,不過律師很多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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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真的可以解決你的問題

2006-08-19 18:33:56 補充:
你也可以到各公所都有免費法律諮詢家扶中心也有還有各地區法院都有法律諮詢,不用錢的

2006-08-19 14:32: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r.BEN 7 · 0 0

條例式簡述之
1. 以精神虐待之由申請暫時保護令。可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人以書面聲請而核發。
2. 〝惡意遺棄〞之行為需為惡意,你是不堪同居人虐待在先,且虐待之情狀現尚存在,不得謂非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3. 再發存證信函,對自己做保護措施。內容可如下:
『本人日前因台端之家庭暴力行為而離家,目前居暫居於友人家中,因恐懼台端的騷擾和威脅,及保護自身和友人的安全為前題,住處暫不便透露。本人絕非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而是台端不斷精神虐待及言詞污辱之行為實已令本人無法忍受。為此特函台端於函到後三日內展現懊悔之態度,否則本人將依法訴請離婚,特此通知!』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與我聯絡唷^^

2006-08-20 20:36: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強 3 · 0 0

民法第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詳情…二、與人通姦者。詳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詳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詳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詳情…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詳情…七、有不治之惡疾者。詳情…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詳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詳情…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詳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詳情…●肢體虐待  所謂肢體虐待是指針對身體上的虐待、傷害行為,如毆打、踢、踹這種就足以構成暴力行為。家庭內的傷害與一般的傷害不一樣,您必須與施暴者共同生活,或許共同扶養孩子、或許共同居住一起…..,那種恐懼是不一樣的。如果受到暴力對待,一定要到公立醫院或私人診所急診室驗傷(免費),並取得驗傷單(甲種或乙種皆可)或診斷證明書;並到警察局(設有家暴官)報案(註:請一定要有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記錄表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或任何書面的紀錄資料,您一定要將黃色單子留存)。●精神虐待  精神虐待的定義一般而言很模糊不清,精神虐待在語言上定義以違及人格尊嚴有身體、精神上重大打擊或污辱等,所以內容必須有辱罵、恐嚇、污衊、誣稱對方與人通姦、逼妻為娼等,且需有具體的文字及事實說明。  因為精神虐待的證據不如暴力毆打那樣顯而易見,常是很難舉證,您必須提出證人、證物(如施予精神虐待時的錄音、錄影)、或是醫院精神科就診資料等。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否探視子女?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5、監護人對孩子照顧不週時,可否變更監護權?  以法律觀點而言,變更監護權並非不可能之事。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陷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為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通過的民法親屬編甚至規定,父母協議離婚時,就子女監護權所為協議,如果不利於子女,法院應可以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子女監護人的。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即可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6、父母雙方都不要孩子的監護權時  有時父母雙方並不願意獨力照顧孩子,將子女監護權互推給對方的情形也不少,但小心有可能因此而觸犯下列刑責:(1)刑法二九四條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活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人看到都可以通報,由社會福利機關出面提出告訴。(2) 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與第二十六條都是規定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及被遺棄等,任何人都可以去舉發,警察機關或兒童福利機關就會立即介入處理,經法院判刑確定將罰款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姓名,必要時將會另外安置兒童、安排寄(收)養家庭,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或監護權。建議你如果以下決心了,就請收集"家暴" 精神虐待"訴請離婚吧!妳沒有先離婚就離家的話,對方可以告你"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喔還可以告你"惡意遺棄" 妳會得不償失唷!http://www.taipeiwomen.tcg.gov.tw/law/women_law2.asp?sn=4

2006-08-19 14:54: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麻麻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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