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遇見以下問題,請有經驗的大大給我意見。
真煩,剛好我在8月底要離職了。
廠商說7/24有寄支票到公司(掛號),但我在8/14去管理室追查,信件是我簽收的,但我確定我得確沒收到支票。但過了這麼多天了,我也忘了當時的信件到底有無裝支票。
現在支票遺失了,支票兌現日為8/31,想請問該如何處理?這個錯在誰呢?
我該如何處理。廠商的會計要我至他們公司的銀行辦理遺失,且我需要去法院公証,並且公証6個月後確定無人領取,他們才會再開立新的一張支票。
請問這樣的做法合理嗎?該由我去公証嗎?
並且若我要去法院公証,我需要帶什麼資料呢?還有辦理公証的流程?即須付擔的費用是多少呢?及什麼事項該注意呢?才不會影響自己及公司的權益?
2006-08-18 08:36:5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jane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請問可以不申請除權裁決嗎?
銀行的人告訴我,聲請公告後我就可以直接請廠商再重新開一張支票給我,因為已確定那張支票作廢不會有人去兌現領款,請問這樣做ok嗎?
那張支票有寫我公司的抬頭了,並註明禁背及劃雙紅線了。這樣有還要去聲請公示催告嗎?有沒有可以比較省時間的方法解決呢?
因為我要離職了。
另外申請催示公告,我變成受委託人,但因我要離職了,是否新會計變成受委託者會比較ok呢?往後若還有事情她去辦理會比較方便?
2006-08-19 15:58:40 · update #1
您好...
您須到銀行辦理掛失止付..因為您要離職了..所以最好請公司的其他人去辦..
因為到時法院需開庭..半年後時間到要領錢也都需要去辦的那個人..
所以較不方便..如果金額不太大..(五千元內)..最好是不要辦..因為費時又費工
銀行掛失完..拿掛失止付單..及去聲請人印章至法院服務台辦公示催告
(法院規費一千元)..辦妥後附本送回銀行(五天內需完成含假日)..
等法院公文收到..再登報..(費用約一千上下)..登報完..再等六個月至法院辦理
除權判決..(法院規費一千元)...再等法院通知開庭..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就可領錢囉..
有任何問題..我的mail.. glassesyeh@yahoo.com.tw
2006-08-23 08:00: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姐 3 · 0⤊ 0⤋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
、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
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
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
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
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
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
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
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
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
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
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
,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
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
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
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
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
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
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
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
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二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
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四、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
窗口)。
五、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
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
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
書正本。
七、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2006-08-22 11:06:03 補充:
任何人都可以代理。還是去聲請一下,否則支票流出去很麻煩。法律問題:某甲遺失其所簽發之支票一紙,經向付款銀行聲請止付,並依法辦理公示催告,在尚未請求法院為除權判決前,該支票為某乙拾獲,某乙遂向某甲請求按該支票面額十分之三計算之報酬,某乙之請求是否准許?討論意見:甲說:支票係有價證券,某乙所拾獲之支票尚未經法院除權判決,自屬有效之支票,某乙自可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某甲請求該支票面額十分之三之報酬。
2006-08-18 09:22: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