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請具法律知識者提供協助)請問一下,我是房屋所有權人,事因管委會自83年成立至今,尚未召開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未依大廈管理條例選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可否因其不合法及不正當性為由,拒繳管理費?
2006-08-17 20:52:4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佩佩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每年至少開一次會否則罰款!
如果管理委員會對象不明,可以說不知道要繳給誰而沒繳;或因為帳目不清,
要等帳目清楚才繳(就沒有問題)
但不應該以上述二項理由以外的藉口說拒繳!!
(因為您說的不合法或不正當性,需要證據及法院的認定,而且會從83年的那屆主委追究不開會的責任)
2006-08-18 18:27:3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可以將這段時間的管理費先交給法院提存
等待爭議過了..有正式的管委會之後再領出
如此一來則不會有法律的問題
至於提存書等相關文件可以諮詢您當地法院的服務人員
2006-08-23 18:00: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umumuu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