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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電線綁上狗 ,然後綁在樹上, 還有用柴油放在狗身上, 放火後 讓怹跑 ,,,,, 吱吱叫 ,,,,, 很慘忍 ~唉也別這樣玩狗

2006-08-17 16:17:26 · 9 個解答 · 發問者 勇任 7 in 寵物

喔~~有什麼辦法告她們~但是事都過去了~

2006-08-17 16:21:45 · update #1

9 個解答

我之前下班的時候..也有看到有人在踹狗..
我就很生氣
就衝過去直接就幹譙了
後來有人出來勸架
雖然我是女的!
可是老娘我也不是好惹的!
不過我想當時妳就應該阻止
不要在讓悲劇上演..
為何就是有人這麼喜歡以欺負他人為樂趣呢?
真的很可惡

2006-08-18 01:14:40 補充:
給布丁貓..
我去連署囉
我也順便轉寄

2006-08-17 21:12: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黃薇婷 7 · 0 0

太可惡了!!!世界上怎麼會有那麼可惡的人!!!他不怕夜路走多了,也會碰到鬼的咩!!!有照片咩!!!如有請po上來大家努力地轉寄,讓這種惡質的人不能立足於社會。

2006-08-18 08:10: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微風 2 · 0 0

先報警,然後記得拿手機拍起來
警察如果來不及到達,也可以事後告他~
現在虐待動物是要坐牢的!
不能放任狗狗不管!

2006-08-18 07:14: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

那人真是心理變態!

2006-08-17 20:46:5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raphael 2 · 0 0

真的有這種事?太誇張,應該不只你一人看到

2006-08-17 19:18:1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加菲貓愛狗狗 7 · 0 0

以後看到這種事
希望你能夠儘快報警或是拍照存證
雖然有些人是惹不得的
不過生命也是可貴的

2006-08-17 16:41:57 · answer #6 · answered by 娃娃 2 · 0 0

如果是我
我會立即想辦法救狗
這才是看到這個事件的當務之急
如果自己無法送狗到附近的動物醫院
請找消防大隊的人來協助救狗 
如果你不敢惹那些虐狗的人,請警方出面處理

2006-08-17 16:39:54 · answer #7 · answered by 3 · 0 0

如果您願意跟我們一起督促政府,推動修訂動物保護法,讓虐待動物的事件不再發生,
請您一起加入我們的連署活動

http://www.crazymomi.com/ARO/cosign.asp

2006-08-17 16:38:32 · answer #8 · answered by ? 7 · 0 0

中華民國關愛動物保護協會
TEL:(886)-2-2579-2701 FAX:(886)-2-2521-2714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
會址:106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63號3樓之6
電話:02-2704-0809 傳真:02-2704-0991

你可以打電話去跟他們申訴~

在網路打上"動物協會"
這四個關鍵字~
還可以找到更多有關保護動物的組織
------------------------
動 物 保 護 法

第一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 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top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  物:指犬、 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
       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
       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  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六、飼  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動物保護委員會,負責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及本法執行之檢討。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家、學者
    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
     二。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
    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 飲水及充足之活動
    空間, 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
    ,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
    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第九條 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
    傷害;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運送時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
      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
還有很多條
可以參考這邊【動物保護法】
http://www.hsapf.org.tw/hsapf/p13/page13.htm

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6-08-17 16:27:56 · answer #9 · answered by M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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