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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開個小補習班,位於四層公寓的一樓,已經申請立案,現在要做招牌。

我知道有個\"台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但是問做招牌的問了兩個都不知道,不是說沒有人會去申請,就是說我這種不用申請(理由是沒有很大,也沒有凸出建物)。也不知道是真的假的?
有沒有人比較了解可以具體說明的,倒底有沒有必要?要的話,自己能辦嗎?還是需找人代辦?感謝!

我打算在公寓側邊做個90cmx90cm直式的(邊間),在門口做大約360cmx60cm橫的。

2006-08-17 12:23:5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感謝oulishi的回答,但是您所提的法規和"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有無衝突呢?因為我是在台北市,所以我需要確認清楚。謝謝!

2006-08-18 07:10:52 · update #1

4 個解答

名  稱: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17 日發布 ) 第3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高200cm)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高600cm)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高600cm)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高300cm)第4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寬150cm)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位於退縮騎    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14條 下列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一、公路、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五、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不得設置之處所。
六、阻礙該建築物各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規定設置之避難器
具開口部開啟、使用及下降操作之處所。
七、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依您版主所敘述:1.側面招牌廣告90cmx90cm直式的(邊間),  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免申請。2.在門口做大約360cmx60cm橫的。  厚度不得突出牆面超過五十公分免申請。

2006-08-17 13:25: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偶ㄇ是招牌業者~~
最常做ㄉ就是補習班
請到偶ㄉ部落格參觀
http://tw.myblog.yahoo.com/elen-marco
有問題~~請來電!!!謝謝!!!

2006-08-18 12:30: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理由是沒有很大,也沒有凸出建物)。也不知道是真的假的?
a:禿出有規定幾公分.
多多免費網路刊登來宣傳.招牌效力不大.

2006-08-18 07:48:2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基本上.不會有人在意

2006-08-18 02:01:34 補充:
只要和鄰居說好.不要妨礙到他們的採光或逃生.應該不會有大問題!不會有人無聊到去檢舉啦....

2006-08-17 21:58:5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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