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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之前的男朋友,現在有案件訴訟中~他被起訴二條罪:一條傷害罪、一條公訴罪(防害性自主),偵查已終結,他六月也出個一次法庭,現在我這邊也接到十一月底開的審理庭的傳票!但想知道的事,我如要對他提起傷害賠償的話,要怎麼做!是到了十一開庭時,在法庭上再和法官提嗎?還是我現在就要先做什麼的動作,來提起賠償訴訟呢?那金額是我這邊定一個求償金額嗎?
我沒有錢來請律師,能否請懂這些問題的朋友給我一個回覆呢?謝謝!

2006-08-17 12:54:4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那是指我到十一月開庭時,把民事狀拿給當天的法官就可以了嗎?

2006-08-17 15:34:59 · update #1

如果是求償“精神賠償“也需要那些醫療證明嗎?

2006-08-18 08:36:46 · update #2

謝謝大家的回答~
我大約知道要怎麼做了~謝謝喲!

2006-08-19 19:42:48 · update #3

3 個解答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需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法規事規定起訴後,但一般妳到警察局告另一個人的時候,這時候就可以提出民事訴訟狀了(如果這時候書狀已經撰寫好的話),警察會在案子移送地檢署時,將民事訴訟狀夾於移送卷宗一併移給檢察官
是否十一月提出,照妳所說的偵查已終結,現在開審理庭,是可以提出的,不過若已經第一審辯論終結,等候判決,那麼就不能提出了,必須要等到判決確定,而對方也沒有要上訴就可以再提出,若對方還要上訴,就並須等到上訴後提出,比較要注意的是,必須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不然就失去求償期效
判決期間刑事訴訟法第501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
書狀格式範例各地方法院網站都有在提共下載(有兩種格式,我個人認為不要有格子的比較好打字),或者法院也有在賣表格,以及教如何書寫(不用錢的)
求償金額是由原告(被害人提出的),但法官不一定會判一樣的金額,看法官考量因素,如原告所受的損害大小,被告的動機,被告的經濟狀況,雙方的態度都可能會影響判決金額
精神賠償(撫慰金)是不一定需要醫療證明,但有的話更能佐證自己受到傷害輕重,可能會影響到法官判決的撫慰金多寡
總一句話有關於精神賠償金額是看法官個人認定的

2006-08-19 15:38: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h 2 · 0 0

不是呀 你要自己寫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紙 送到地檢署櫃檯 上面的案號寫傷害
罪那個案號 地檢署就會送到幫你送到法院了 如果不會寫 你搜尋 '訴狀宅急便'
這個網站 裡面有很多範例

2006-08-18 12:09:33 補充:
還有你要求償 要自己提出你受傷的證據喔 還有醫藥費那些收據拿出來當證據

2006-08-18 08:07: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The Man Without Fear 3 · 0 0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必須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2006-08-17 16:21:3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無名的旅人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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