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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A)省政府辦理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B)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
(C)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
(D)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
答案是D,想請問其他選項發生疑義時該怎麼辦?

2006-08-16 09:30:3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請把欠我的還給我 1 in 教育與參考 考試

1 個解答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事項得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者,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6項規定,限於自治事項,如為「委辦事項」,依同條第1、3、5及7項規定,係由委辦機關逕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因委辦事項本係委辦機關之職權,依同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非受委辦之自治團體事務,故應受委辦機關之指揮監督,受委辦機關不得提起救濟,當然不得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A)省政府辦理監督縣(市)自治事項~亦屬委辦事項,非自治事項, (B)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C)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上三者皆為委辦事項僅(D)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為自治事項,得依同法第75條第6項規定,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2006-08-21 11:32: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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