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 已滿20歲
我想跟母姓 用被收養的方式改姓 過一陣時間之後終止收養
終止收養之後會回復以前的樣子嗎(就是說只有姓名更改而已)
會不會影想到兩家的人的權益?(母親和收養人)
收養的條件?
終止收養的條件?
這種方法的可行度?
有時間限制嗎?(收養多久終止收養)
這問題非常捆擾....
2006-08-16 01:29:1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如果可以直接改母姓
那我應該怎麼做呢?
要經過法院嗎?
2006-08-17 02:14:15 · update #1
要改姓可以,但是不能這樣改,不可也不必以收養的方式改姓。民法第1073之1條第一項第一款─左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 直系血親。姓名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三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五 其他依法改姓者。你的母親是妳的直系血親,所以不得收養你為養子女。但聽你的言下之意,目前你與母親一起住,彼此照顧,因為你已成年,所以並無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之問題(也就是說你不必受監護,你母親對你亦無監護權),所以不適用姓名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是依照第五款,準用之,所以你本來就可以改母姓,不可也不必以被你的生母收養來改姓。再說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後,就必須回復本姓,不再姓養家的姓(民法第1083條),所以你完全想偏了喔!
2006-08-16 11:01:10 補充:
再看一遍你的問題,你想被母親以外與你母親同姓的人收養是吧?沒必要,可行度0,因為固然可以收養,但終止收養後你還是必須姓生父的姓,不可再姓養家的姓,而你本來就可以從生母姓,所以不必這樣繞一圈又回到原點。
2006-08-16 06:52: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一、
依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及民法第、
四項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二.
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無時間限制。
收養登記
收養子女要向法院聲請認可?向法院聲請應附交那些交件?應備何證件向戶政所申請收養登記?
1、收養應經法院裁定認可,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收養登記。
2、聲請法院收養裁定認可隨聲請狀附交之文件:
(1)、收養契約書。
(2)、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戶籍謄本,應得他人同意者,附同意證明。
(3)、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需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
(4)、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在職證明、營利事業證影本或自耕農證明)、財產
(房地產權狀影本或存款證明影本)及健康(公私立醫院或衛生所一般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3、辦理收養登記: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未領者免)戶口名簿。
(3)、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4)、約定從養母姓者,應提養母無兄弟之相關戶籍謄本及約定書辦理。
(5)、僑居國外委託他人辦理時,經當地駐外館處認證之授權書或委任書。
(6)、被收養人如已領國民身分證,需帶一年內彩色或黑白相片二吋二張換領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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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登記
終止收養登記應備證件?
1、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
2、在國外做成之終止收養書約或委託書需經駐外館處驗證。
3、戶口名簿、申請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
4、申請人印章。
5、被收養人二個月內二吋彩色或黑白相片一式三張換發國民身分證。
養父死亡,與養母終止收養可否回復原生父姓?
養子女於養父死亡,與養母單獨終止收養,仍應稱養父姓;但養母死亡與養父單獨終止收養得回復原姓,惟收養時如依民法一0五九條規定從養母姓者,應仍從養母姓。
請問若養父母都已死亡,是否可終止認養並恢復本姓氏?
1. 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略以:「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另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略以:「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
2. 依前揭之規定,養父母亡後,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本姓。爰此,符合上開規定者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時,請攜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正本、國民身分證、最近二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三張、印章及戶口名簿。
2006-08-16 02:19: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no nickname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