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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是人與人的債權關係,而租賃合約到期後,房客若執意不行遷出時,應屬無權占有,但因前提是債權關係,故無法主張民法767條前段條文,所以不知該主張哪一項條文適用?

2006-08-15 19:05:4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主張民法455條,向法院提起返還房屋之訴即可. (惟 應於合約到期後,儘速以存證信函通知承租人不再續約, 且勿再收取承租人之租金, 以避免形成不定期租賃, 如此將更難收回房屋)  455    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2006-08-15 23:35:27 補充:
樓上說的沒錯, 如果是"租約存續之中",承租人積欠租金,當然屬於債f權關係, 但"租約如已終止" ,承租人仍不遷出,當屬無權占有, 但承租人所積欠的租金仍屬於雙方的債權關係. 無權占有的部分,767條自可主張.

2006-08-15 19:32: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KY 7 · 0 0

租賃是民法第421條及第422條的討論範疇並非單純債權關係有民法第455條租賃物的返還為依據請求房客般家(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客)而且直到般家為止仍應支付合約約定的房租
還有可以找合格的連帶保證人出面處理
既然屬無權占有,自有相關法條處理還可以請求調解委員會調解比較快也可省訴訟費

2006-08-15 20:10:1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慎海 2 · 0 0

租賃是債之關係沒錯,依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所以租賃合約到期後,除了有民法第451條的「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情形外,租賃關係就消滅了,承租人占有該租賃物即為「無權占有」,出租人即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權人為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屋,但前提是要該租賃物為出租人所有。
於租賃合約到期,租賃關係終止後,也可以依民法第455條前段,主張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你所謂的無法主張民法第767條前段,可能有所誤會,應該是無法主張民法第962條前段的「占有人物上請求權」才對。民法第962條前段:「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可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因為之前有租賃關係存在,承租人占有占有物的原因並非以侵奪的方式,所以才不能主張。而民法第767條前段,只要租賃物為出租人所有,而承租人欠缺占有本權,租賃物所有權人即可主張民法第767條前段的物上請求權。
以上供你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006-08-15 19:47: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回來就好 2 · 0 0

非也非也!
租約到期後就算無權占有 此時當然可以用民法767.
要用哪一條要視情況而定 也就是看舉證的方便
(一)
如果有書面租賃契約 到期與否一目了然
當然是主張租賃物返還請求權!
(二)
如果沒有書面契約 但有房契(房屋有權登記)
此時就是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囉!

故兩者都可以主張 端賴你喜歡跟方便而定!

2006-08-15 23:31:50 補充:
不好意思打太快打錯 是(房屋所有權登記)少打了一個"所"sorry!

2006-08-15 19:30:4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Roger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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