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法律法典中,是否有不合常理和違反社會道德倫理或是自相矛盾邏輯顛倒的法律條文存在? 請舉例
自選
2006-08-15 06:39:38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公司法規定跟民法矛盾不同的例子,本人覺得並不適當,這只是單純的特別法跟普通法規定不同,如果特別法規定跟普通法規定不同就構成法規範的矛盾,台灣矛盾的法律可就多了...
2006-08-19 12:18: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孟 2 · 0⤊ 0⤋
「此項推定似無法保障任何人之利益,但婦女團體每次要求修法印象中都沒提到這條目前實務上爭執最烈的修文,實不知原因為何」
你從更高上位的的指導原則去推想就可以知道原因,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照護!
2006-08-18 00:37: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新修正的刑法關於自首的部分.我想應該是要避免有人在犯罪前就決定要用自首來減刑,賦予法官裁量的空間,以免有心人利用這"漏洞"來犯罪
2006-08-17 10:21:5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明 2 · 0⤊ 0⤋
很抱歉這題要食言,兩個人所提供出來的都很好,單我ㄧ人選定沒理由還是由網友投票決定!
2006-08-16 19:02:3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個人提供一條個人認不合理的法條即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因目前醫事檢驗已有非常的準確度,是否為妻自夫受胎之子女無論在子女出生後多久都可以確定,並無法律關係不明之問題目前是否仍有本條規以維持法之安定之必要實在令人質疑尤其,大部分父親會發現子女非自其受胎,都是子女已大到一定的程度,長像與家人均不相像或是發生意外時,因血液不相容等因素而發現而法條是規定”知悉出生”,而非”知悉子女非自其受胎”,絕大多數的狀況都與該條規定不符,況一般之見解是,子女出生法律上之父已無法諉為不知,除非其法律上之父失踪或能證明多年未與任何人聯絡目前之規定,既使子女之生父無法回復其與其非婚生子女之血緣關係而在法律上之父發現後,殊難想像該名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該是如何的尷尬及其在家庭中活生生是母親的罪證,此項推定似無法保障任何人之利益,但婦女團體每次要求修法印象中都沒提到這條目前實務上爭執最烈的修文,實不知原因為何而民法經多次修訂亦未對該條為修正或刪除,亦難令人理解第 1063 條 (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
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2006-08-22 00:25:15 補充:
可能是我的表達能力不佳
我的重點不在婚生推定應該推翻吔
我的重點在得起訴的時點,不應該在知悉子女出生後一年內,而應該在知悉子女非由其所出一年內,至於要不要行使權利應該是個人權益的問題
因為,目前實務上這樣的問題實在太多了
甚至有很多人說,拜託判我們勝訴吧,對方早就跑回大陸去和兒子的生父共同生活了,絕對不可能上訴云云的,希望法官造法
在情感上大家都是同情他們,但是在法理上卻是不行
也許其他人認為保障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很重要,但是保障已成年人的利益應該是一樣重要的是吧,尤其是子女問題還牽涉到遺產及監護權等等的問題
2006-08-22 00:31:13 補充:
也許我的見解婦幼團體會認為不能保障到未成年子女權益
但是,這種婚生推定的保障是否應該無限擴張呢?
個人認為這點是需要再深思的吧
在家事案件中,這種問題算是很大宗的問題,尤其是外籍新娘的部分
個人拙見認為也許也考慮考慮那家被背叛的人的感覺~~尤其是如果他們根本就不想和別的男人的小孩維持親屬關係的時候,強求而來的推定,而且是不許推翻的推定,對未成年人的保障真的是一件好事嗎?
如果不是和母親一起離家生活,那麼在一個敵視的家庭中生活,而且名義上的父親是有權把小孩帶回來的,而帶回來後孩子的生活呢?等被虐待到不行再等社會局嗎?除了北高二市,社會局的人力實在是有待加強呀!
2006-08-22 00:32:32 補充:
我完全不懂立法院或婦女團體的想法
但站在我們這種實務界的看法上
婚生否認之訴的時效實在會造成一定程度的社會問題的
2006-08-15 17:39:4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加菲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