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今天開車載我媽和我姐去買東西
在一個路口出..
我爸要已經\"停車\"了..要把我媽跟我姐放下車...也打方向燈要右轉了
我姐一開門..一台摩托車就衝了出來...撞到右前門..
而且..他是騎在\"人行道\"上...他也要右轉
撞到以後...他就跌向人行道...腳就留很多血了
我爸就把他送到三軍總醫院
然後那個人就說所有醫療費用都要我爸出
請各位評評理....我爸錯了嗎??
哪有這種事的..越想越氣!!!!!!!!
請警察.或是各位懂交通法的大大踴躍發言...幫我爸討公道!!!!
想知道詳情的可以留個言..我可以用小畫家畫給你看當時的情形
感恩!!!!!
2006-08-14 15:58:5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ξ╭☆~肉~★╯ξ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爸是停在路上..就是要右轉...就停一下車
他在人行道上騎過來撞到門
2006-08-14 17:33:52 · update #1
已經靠邊停車了。。他重人行道衝過來撞到
2006-08-14 20:25:56 · update #2
你爸又要右轉,又要停車,到底是要停車還是不停車?
還是你的意思是你爸正要「靠邊停車」?
那要看你爸停的是紅線區還是黃線區,紅線區是連臨時停車都不行的,如果你爸停在人行道上,那就更.....。
所以要說清楚講明白
2006-08-15 11:21:23 補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一項第二款: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同法第45條第一項第六款: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這裡所謂的汽車,包含機器腳踏車,也就是俗稱的機車)所以雙方都有錯,你爸當然錯了,不要意氣用事,一切須依法而行。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第一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同法第14條第一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所以你爸違規停車乃是故意,你們讓他跌倒受傷是過失,要賠償是必然的,但是他也有錯,不能要你爸全數賠償,你們可以打官司。但是,1.打官司花的時間、精力、金錢都不少,為了這種事,不值得。2.打官司前要先把罰緩繳給政府,你們想再多繳錢嗎?如果對方的傷是很重大的,那是他告你們,不是你們告他,恐怕由不得你們選擇,而且法院通常會比較同情他,誰叫你們違規停車,他又傷重。不過聽妳的意思,他應該縫個幾針就沒事了吧!?有骨折、腦震盪、癱瘓嗎?所以請他不要自取其辱,但是你們真的有錯,一開始違規停車就不對,不應完全以受害者身份自居。不過,你們車門被撞壞了,一樣可以要他賠償!就抵銷吧!因為雙方都有錯。
2006-08-16 22:41:31 補充:
我還是主張發問者父親有過失,只是過失遠比騎士小,所以騎士還是可以要求少量的賠償。如果我是騎士,我會這樣主張:我看到你把車子開到交岔路口,並打右轉燈,因此我「合理推斷」你是要右轉,那麼我距離尚遠,我估計等我騎到該路口時,你應該已經右轉完成,不在該路口了,所以我不會撞到你,豈料你居然不是右轉,而是停車,使我撞到你。反之,若你打右轉燈,而停在合法路側,我會「合理推斷」你要停車,那麼接下來我當然推斷你右側車門會打開,因此我會騎慢一點,或避遠一點,那麼我就不會撞上你。
2006-08-16 22:48:23 補充:
今天換做你是騎士,你也會這樣合理推斷的,反之,你是開車者,就該注意到騎士會做這樣的合理推斷,這豈非「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簡言之,因為你違規停車,導致我判斷錯誤撞上你,若你不違規停車,我就不會判斷錯誤撞上你,所以你的違規和我的撞車是有因果關係的,你自然有過失,雖然我的過失比你大。所以雙方皆有過失,但是騎士的過失遠比發問者父親大,如果要和解的話,騎士自然不得要求全額賠償,但得要求少量賠償。
2006-08-16 22:58:16 補充:
最後大家再思考一下交岔路口不得停車的理由。今天如果很多開車者都打右轉燈把車子停在交岔路口,那麼就算我好好騎在慢車道上,很也容易撞上他的,難道我要把機車停在十公尺外,等你下了車,我才能繼續行駛嗎?若我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外看到一部汽車打右轉燈,等我再前進十公尺,這部汽車就不該還在原地,因為它應該已經右轉了。
2006-08-17 22:58:03 補充:
不不不,很多時候你要右轉時車流量太大,於是在右轉過程中你不得不暫停兩三秒,甚至更久,才能完成右轉動作,右轉不可能永遠都是持續行駛的動作。所以即使你把車子停在路口,完全不動了,騎士還是會推斷你要右轉,除非我看到你已下車,或者停了七八秒以上。而發問者偏偏就是不幸剛停好正要下車而尚未下車。
2006-08-15 07:21: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樓上ㄉ大大說:
>>>但本案是右方車門,實難苛責行為人對於在人行道馳騁的機車有任何遇見可能。
>>>為何呢...像您說ㄉ違反行政法歸不代表有過失阿..那機車可以說不能預見有人會在轉彎處停車阿...不能預見有人會開門開到人行道上阿
個人認為
駕駛無須負擔刑事責任..是開門ㄉ人要負責(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傷害..)民事責任ㄉ話..開門ㄉ人要負責..與機車騎士有過失相抵ㄉ適用
2006-08-16 10:42:30 補充:
建議趕快拿到和解書..不然人家跑去告ㄋ姐..到時和解又要一筆費用
2006-08-16 06:40: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黑 3 · 0⤊ 0⤋
我不認為本件駕駛有過失。依樓上引用法條,確實在路口臨時停車違反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但這只是違反行政罰,行政義務的違反,在刑事或民事上並不當然代表具有過失,仍需回歸到過失的定義。例如無照駕駛,雖然違反交通條例,但是他肇事並不一定就有民刑事上的”過失”。在路邊臨時停車,開左邊車門時自然應注意後方是否有車輛駛來,在應注意且能注意卻未注意下,造成後方車輛撞上車門而受傷,自應負過失責任。但本案是右方車門,實難苛責行為人對於在人行道馳騁的機車有任何遇見可能。所以拙見以為本件發問者並不理虧,至少騎士錯比你多,要求你付全額醫藥費顯然過當。
2006-08-16 21:57:26 補充:
車停在騎士視線前方,如何能說騎士無預見?
2006-08-17 21:32:00 補充:
給樓上:發問者說已經停車了。所以騎士看到的應該不是汽車閃右轉燈靠邊而合理判斷是右轉。騎士看到的應該是這台車已經在路口停好了。至於路口不能停車,這是當然,法律這樣規定有他的理由,我也很討厭亂停車的人。但民刑事過失責任的判斷,還是要回歸到有無注意可能。
2006-08-17 21:32:33 補充:
建議發問者還是把圖弄出來吧
2006-08-15 08:44:3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harles Ko 7 · 0⤊ 0⤋
樓主他爸應該是停在轉彎處的馬路上吧..
2006-08-14 20:16:3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小蔡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