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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要發問的問題很複雜,希望大家有耐心的看完!我一定會給點數的,

首先 我在去年的12月3號的時候,
有兩名人士遠從台中到台南找我,說是我奶奶的看護跟代書,
然後緊接的跟我說了,我奶奶已經去世,留下1筆房屋,1筆土地.1筆其他
3筆遺產加起來不到二十萬,金額真的很小,
因為我跟奶奶不熟.因為父親是奶奶的養子,
然後奶奶也沒有自己的兒女,何況父親也已經去世了,
所以繼承人剩下我跟妹妹還有奶奶的配偶,
看護跟代書跟我解釋完沒多久,
就開始用哭調來強調說這筆遺產是我奶奶指名留下遺書要給她的,
還說我奶奶的身後事,是她出60萬來辦的!
還說了一些跟繼承無關的事情,我聽完之後感覺她們就是來騙錢!
因為到最後她們一直強調叫我把繼承權放棄!
之後她們離開之後,我還是一直覺得很奇怪!
之後請了律師辦理限定繼承,也證實看護根本沒有繼承權!
因為辦理限定繼承需要財產清單!
然後我在申請單子出來後! 又發現~
在農會信用部有兩筆利息
1. 12.756
2. 18.974
我請律師看完後,他說我奶奶光利息就這麼高!
所以本金部份一定也不少,律師叫我最後在去問我奶奶的配偶!
問題我沒辦法問我奶奶的配偶,因為他是個老榮民
他所有的事都被哪位看護吃的死死的,
等我到了台中查證了一切事證後
發現我奶奶的配偶感覺上應該不愁吃穿,還有自己的財產!

還有在農會的存款早已全部被領光光了,連一元都沒有!
我問了國稅局他說要領這筆需要全部繼承人的認可才可以領!
不然~就是違法!哪我要怎辦?

目前我繼承的土地23.00平方公尺(要被分成3個人繼承,這樣我還要繼承嗎?)
房屋部分已經被拆除(我也不懂為什麼會被拆除?)

所以 我要問的問題是
1.哪筆遺產我要去繼承嗎?(但是 我已經辦理限定繼承了 也確定沒負債)
2.我繼承後還會有什麼問題嗎?
3.我要去繼承的時候,我要準備什麼?
4.關於農會存款的問題,我可以告他們嗎?
哪些利息轉換成本金大約是多少錢呢?
5.除了 上述的這些問題,還有哪些是我沒注意到的!

我不要制式的答案,我要清楚可以解決問題的! 謝謝各位~

2006-08-14 11:41:44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對!我已經辦理限定繼承了,限定的人選,就是1.我奶奶的配偶 2.我自己 3.妹妹 ,然後我目前的問題是,哪筆土地我去繼承的話會不會造成以後有什麼副作用,因為哪筆土地很小,又分成3份,然後我奶奶的配偶跟我們一點關係都沒有,這樣繼承後還有價值嗎? 還有關於哪筆存款我能有什麼辦法取回我哪份嗎? 若是提出告訴,哪我要注意什麼?

2006-08-17 20:34:15 · update #1

感謝各位的回答解析,讓我安心了不少!
關於存款的問題,是因為對方(奶奶的配偶,跟我們沒關係)
因為他將奶奶的農會存款都領光,是過世後沒幾天就領光了,關於這點我有詢問過國稅局人員,說是可以告!但是我不知道要怎樣告他,假設他錢都花光哪我是不是白告了!因為家人一直問我這件問題,讓我覺得很煩惱!

2006-08-20 17:25:55 · update #2

感謝 oulishi的詳細解答!
哪在請問一下,哪我要先繼承還是要先提告!

2006-08-23 01:33:01 · update #3

6 個解答

你已經辦理限定繼承了?你限定給自己?還是限定給誰?配偶是第一順位才對ㄚ??

2006-08-22 16:34:25 補充: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83 點     夫妻聯合財產中,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前,夫或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均死亡者,仍推定為夫所有,除妻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外,得申辦更名登記為夫所有或繼承登記。如妻死亡者,得由夫提出更名登記之申請。◆ 第 86 點私人將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贈與政府,得以稅捐機關核發之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於核發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後,併案送件申請繼承登記及贈與移轉登記。(繼承登記應附之文件)◆ 第 87 點申請繼承登記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應提出之戶籍謄本,不得以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代替。(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十九條)◆ 第 88 點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之認定,應以戶籍登記簿記載之死亡日期為準。◆ 第 96 點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時,應依照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製作繼承系統表。如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先向戶政機關申辦更正登記後,再依正確之戶籍謄本製作繼承系統表。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第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第1146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1154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問:那筆23平方公尺土地.要繼承嗎?答:要阿!如果不想要.而你奶奶與奶奶的配偶又是在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前結婚,可以推定為夫(奶奶的配偶)所有!問:繼承準備什麼?答:奶奶死亡證明書正本.奶奶除戶謄本.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身份證.印章.且國稅局部份(存款及保險箱)會要求所有的繼承人都要到場!問:農會存款問題?答:以半年所得利息(12756+18974=31370元),年利率1.05%計算.為302萬1900元.當然可以告他.由死亡證明書正本.載明之死亡時間.推定其盜領.準備相關資料.包括:銀行存摺或請銀行列印這半年該存款帳號提領記錄(若有錄影帶更佳).提刑事侵占罪-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訴訟狀到各地方法院.都有範本!問:他錢都花光不是白告?答:不會的!當刑事勝訴.他就會判決(看是要去做牢~吃牢飯還是緩刑易科罰金).當民事勝訴.你就可以依法強制執行.假扣押其房地產或要求從其每月薪資扣1/3給你(由法院通知他上班的單位直接扣款到你的帳戶)!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2006-08-22 12:34: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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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9 20:23: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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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7 22:24:1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已經辦理限定繼承,就沒事了,我不懂你知道限定繼承,反正你不會有麻煩就對了.
2.沒事了,繼承部份有多的才是你的,該土地拍賣不足部分,你不需繼承.
3.都已經辦理限定繼承,怎麼還問你要準備甚麼?當然是身分證,印章去辦,不會就找代書,但是要花錢.
4.看錢的多少,要告就要告,最好請教律師.
哪些利息轉換成本金大約是多少錢呢?要看利率是多少?那兩筆貸款應該超過2百萬,還好你有辦理限定繼承,不然這輩子你要還的貸款可多了~
5.我覺得一開始拋棄繼承就好了,反正都不要,靠自己賺錢花比較實在~

2006-08-20 17:17:0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ㄚ嘉 5 · 0 0

我沒辦法全部回答,只好做補充
根據民1138您跟配偶都是第一順位
因為您是您奶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且還是代位繼承(代您父親),
所以您,妹妹,配偶各得遺產的三分之ㄧ,

另外,限定繼承是最好的繼承方式
欠錢不用還,有多還可以拿

限定繼承是只要有一個繼承人提出
大家都變成限定繼承

又因為您說沒債務,所以這些遺產
就是三分之ㄧ來劃分樓~!

另外...土地會不會有問題,應該不會
因為辦理限定繼承時,應該會知道土地有沒擔保或借款,所以繼成應該沒有債務問題。

2006-08-19 21:59:4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薇臻 3 · 0 0

還有在農會的存款早已全部被領光光了,連一元都沒有!
我問了國稅局他說要領這筆需要全部繼承人的認可才可以領!
不然~就是違法!哪我要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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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你奶奶過世後才領的
很可能是看護領的
那是[偽造文書]
希望當時的錄影帶還保存
否則就要請農會的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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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半年結算 以3萬元估算 如果年息1.5%
則本金約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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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你有沒有資格告
你奶奶的配偶是可以告的

2006-08-14 12:53:07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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