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之前有聽過說 多久沒有到警局去備案或是報案的話
好像是4個月就會失去法律追訴的權利了
我有一位朋友 有重傷害 跟持有槍砲
誰可以告訴我 這兩項 要多久的時間未去備案 才會失去效力

2006-08-13 23:15:4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好像沒聽過這種說法,只有聽過「告訴乃論」之罪,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仍未提起告訴者,逾六個月後即不得起告訴!

2006-08-14 04:10: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傑 7 · 0 0

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7 條 第 4 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006-08-14 07:45: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塞爾達人 6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